正文  (十九)棄鏡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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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鏡,人借之明辯真偽。
    然持鏡者鏡麵照射外人時,隻見對方之醜陋妖怪,而被冠以“照妖鏡”;
    持鏡者打量自身時,盡顯其美,人讚其為"魔鏡"也。
    人有明智者,發現其因持鏡不同而存異端,棄鏡!
    不想眼睛己習慣此觀察之法。
    今人以眼代鏡,仍隻見對方殘缺,而視自已為尤物。
    試問有幾人敢棄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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