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关  古代的极刑说明   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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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被判为死刑的犯人,除了重要罚犯(如钦定要犯)或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中)应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为斩罪的犯人都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的时候才能处决。
    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清代一般都定在秋后。
    《左传》中就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
    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天道肃杀之威。
    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稍有差别。
    西汉时规定在十月以至腊月间,一到立春就决不能再执行死刑。
    明代规定执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处死刑者,杖八十。
    唐代也曾规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间处决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唐代规定,在大祭日、致齐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3、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为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
    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的,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霁,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的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
    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是通例。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
    从春秋时起大多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
    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
    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市进行
    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有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故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教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执行斩首必须有监斩官,这也是自春秋时就有的成规
    监斩官可以由原审理此案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别的官员担任。
    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把囚犯从监中提出来,带往刑场,监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规定。
    如南北朝陈时规定,死囚将被处决,押送时要乘露车(车上不能施用遮蔽,如同现在所谓的敞篷车),戴三械(即项械、手械、足械),加壶手,到达刑场后去掉手械及壶手,时辰一到即行刑。
    古时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周朝时就有这规矩,叫做“明梏”4,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时时是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称“亡命牌”,这和“明梏”的意义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酒饭,这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的家属和他诀别。监斩官要亲自观察犯人的家属会见情形,判断这犯人的真假,由此“验明正身”,否则容易出现差错。
    中国的酷刑可以分为三种:死刑、刑罚和刑讯
    死刑可以分为18种: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烹煮、抽肠、剖腹、射杀、沉水、绞杀、毒杀、火焚、钉颅、活埋、食人和其他!
    而在所有这些死刑中,最有魅力而有最讲究技术的非凌迟莫数。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凌迟或者类似凌迟的方法在中国古以有之。南朝宋后废帝刘昱(字德融,南朝宋皇帝。明帝长子,472年
    即位,在位五年,骄暴无比,一日不杀人,就闷闷不乐,后被萧道成杀死,死时十五岁。)就曾经亲自把人割杀。但凌迟作为正式的死刑手段一般认为是在五代时代开始的。陆游就曾经说过: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尤存。”应该说在当时凌迟已经是一种非常艺术的杀人方法了!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宋史·刑法志》规定,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
    至于凌迟的刀数早期的已经没有记载了,有记录最早的为元代!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120刀,现在看来相当的少,无论动手的还是观赏的显然是无法尽兴的。到了明代,则有了明显的进步,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远远超过前代。明代有两次胡大明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的进士郑曼耳。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4200刀,郑(从曼从耳)3600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3357刀,因为监斩官之一,刑部河南主事张文麟笔录了整个过程:依律,刘瑾被判凌迟3357刀,分三日割完,第一天先剐357刀,割至10刀,一歇一吆喝,这主要是怕犯人昏迷。当犯人苏醒后再割第二个10刀。第一日刀数割完,天已黄昏,把刘瑾押回监中,松绑,刘瑾醒来,居然又吃了最后一顿晚餐,整整喝了两大碗稀粥!翌日继续用刑,鉴于昨日刘瑾大喊大叫,泄露的不少宫中禁密,遂往他口中塞了一颗大核桃。依旧是割10刀一歇一吆喝,谁知割了数十刀后,刘瑾气绝,未能割足三日。当然即使犯人以死,剩下的还是要割的!
    车裂!简单的说就是用动物把人分尸。在中国车裂一般是牛或马!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刑法,使用的动物还有骆驼和大象等!事实上很少顺利的把人分开!曾经有记录某人被分三次,头两次犯人关节韧带全断,但肢体就是不断,不得不用刀把四肢稍微切出切口,第三次才成功。
    车裂的历史比凌迟更长!《周礼·秋官·条狼氏》就有记载:“誓驭曰车擐。”这个车擐其实就是车裂。之后,无论是前汉、后汉,还是三国时,车裂之刑一直施行不绝。据记载,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就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正式法律。到辽以后,车裂就基本看不到了(遗憾)。
    斩首,没什么说的,就是砍头!在各种死刑中艺术性算是比较低的,但是技术要求并不低!生手或外行根本不可能顺利的把头砍下来!曾有记载,一个刽子手连砍17刀犯人的头才被砍下来!需要说明的是,斩首虽然比较常见,但其历史并不很长,在秦代才有斩首的记载,不过当时的斩首指的是腰斩。秦以后斩首才逐渐普及。
    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P春秋、战国时的史籍中,写到将人处死,多是指腰斩。腰斩,顾名思义,是从腰部把人斩为两截。刑具最初用的是斧子及木砧。随着“技术的进步”,慢慢起用铡刀和铡床。由于人的腰部没有什么太重要的器官,所以犯人一般要惨叫30到60分钟才死,所以这是一种比较轻松而赏心悦目的死刑方法!
    剥皮是死刑中技术要求比较高的,甚至比凌迟还要高。和其他死刑一样,剥皮的历史也是很长的,在三国时期的吴国就曾经实行过剥皮,但在明代以前,剥皮一般指的是剥人的面皮。当然,剥皮是死刑中比较有观赏性的,曾有人把犯人剥皮后让他跳舞以欣赏。到了元,有了把整张人皮剥下来的刑法,而在明朝剥皮十分普及,据说明朝大将蓝玉就是被剥皮的,张献忠攻占成都的时候还看见过蓝玉的皮附着在神像上,供在城门。
    1。普通刑案和吏案一般均在当年秋后问斩;
    2。有谋反、弑父、弑君、通敌等十恶不赦之罪者,斩立决(立即执行);
    “凌迟处死”不是“缓期执行”,而是用十分残酷的手段使受刑者在行刑后不立即死去,而让其痛苦地慢慢死去;如千刀万剐,油烹,五马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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