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廷重视民众的生命吗?其朝审过程如何?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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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遇春
三
朝审当天,六部的长官,都察院、大理院的官员,凌晨时分,就要会集在京师西长安门内的朝房之中。这些参加朝审的官员,每人一案。
朝审由刑部主持。
刑部的官吏先宣读各个省份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前因后果,到午间,本天的办公就可以结束,官员吏役各自散去。这第一天,是宣告案件的时间。
到了第二天,就对刑部京师大狱中的案犯进行过堂。
普通案犯一般都身着赭色的囚衣。过堂时,案犯的亲友会在案犯的脖子上挂一串山里红(也就是大红山楂,清代时的山东潍县人称之为石榴)。山里红的颜色鲜红,外形滚圆。亲友们之所以给案犯挂一串山里红在脖子上,大概是取其团圆之意吧!
过堂时,刑部的好几个皂役押着一个犯人进入。外面,八旗兵早已沿街站立整齐,是为了防备不测。
朝审案犯的处理,还是有顺序的。一般情况下,先提点官犯。所谓官犯,就是触犯了刑律的官员。官犯的穿着与普通案犯有所不同。官犯身穿墨青色的外褂,所带的官帽,没有顶子(清代礼帽顶饰,是区别官员品级的重要标志。)成了阶下囚的官员,已经没有什么威风和气势了,皂隶吏役叫他们的名字,他们就要答应,让他们下跪,他们就要下跪。
此名案犯提点结束,再提点另外一名案犯。
凡是被核定为缓决的案犯,皂隶吏役会高声呼喊到:“缓决”。
凡是被归入情实的案犯,皂隶吏役则会压低声音,就好像不想让案犯听见一样。(因为归入情实,就意味着死刑确定,且要执行。所以,这一小小的细节,也可见对生命的怜惜。)
至于女性案犯,一般都是由两个吏役用筐子抬进来的。
笔记作者陈恒庆在参与朝审的过程中,曾经见过一位女性案犯,这位女性案犯被称作刘王氏。刘王氏的年龄,大约三四十岁的样子。陈恒庆参加朝审时,刘王氏年年都过堂,岁岁都被核定为缓决。
那么,刘王氏的案件究竟是什么情节呢?
原来,刘王氏的父亲刘大稂,是一个嗜赌成性无赖之徒。有一天,刘大稂的夫人生病了,他就接了女儿刘王氏回到了娘家。当天晚上,刘大稂喝得醉醺醺地回到了家里,回家后,他就想对自己的女儿行不轨之事。真是禽兽不如啊!拉扯之中,刘王氏用力过猛,将其父刘大稂推到在地。不巧,地上正好放了一口大锅。刘大稂倒地之后,头撞在了锅沿上,顿时脑浆迸流,一名呜呼了。与刘大稂同一个院子居住的租户,发现出了人命案子,就报了案。
关于刘王氏的案件,刑部的核定判决是,因为情有可原,所以拟定为缓决。案子呈递到内廷之后,主政者的御批,年年都是监禁处理。
为什么会一直这样年年都是监禁处理呢?
主要原因是,这个案件是关乎服制的。所谓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这里意在指出,命案的死者与凶手是至亲关系。
由于关乎服制,是不能开释的。
至此,笔记作者陈恒庆感叹道:
皋陶断狱,他的清明公允,也不过如此吧!
所以,清代的律例中,秋审案卷中,牵涉到服制的案件,是要另外单独装订成册的,是不能和平常的普通案件一样论处的。
以上是刑部直接承接的全国范围内需要在京师处理的秋审案卷。
各省上报的案卷,因为只有案卷,人犯在地方上,处理略有不同。
到了刑部安排的各省参加秋审的时间,由都察院向内廷奏进呈上一省全部的案卷。主政者(皇上)会命令大学士穿着素服(这也是细节,对生命的重视,皇帝授权处理朝审案卷时,需要素服。)、拿着朱笔,按照刑部的黄签进行处理。没有意见、完全同意刑部(刑部汇总各部意见)处理结果的,就勾过;其余的,则朱谕“某某牢固监禁”、“某某流徙”。
内廷最终处理完毕后,朝审结果最终确定。
案卷由给事中从内廷捧出,一直来到刑部的大堂之上,将案卷摆放在刑部大堂的黄案之上。
刑部的长官还要对主政者最终批示过的案卷行三跪九叩之礼。行礼如仪之后,给事中这时才退去。
之后,刑部马上对主政者最终批示过的案卷进行登记,最后钉封成文书,发送到案件所在省份。
到了京师执行秋审死刑的期限,一般监斩、监刑的官员,是刑部的普通官员。
行刑完毕,同僚们会和监刑官员一起相约喝酒聚餐。
话说,当日刑部有一位李姓官员,有一次应了监刑的差使,他的夫人忌讳很多,嫌他办这个差使不干净,就不让他回家。然后,这位李夫人给了李姓官员一些钱,让他在外面眠花宿柳一夜,第二天再回家。
听到这个事情后,笔记作者陈恒庆笑说:
“看来,监刑这件事也是治疗女人妒忌的良方啊。有了这事,哪里还需要什么鶬鶊肉啊。”
所谓鶬鶊肉,据《古今小说·梁武帝累修归极乐》云:
“梁主无可奈何,闻得鶬鶊鸟作羹,饮之可以治妬(即妒)。”
笔记作者陈恒庆的房师听到这个事情之后,他笑说:
“鶬鶊肉其实还是有用的。以前,梁武帝的皇后性格嫉妒,梁武帝就用鶬鶊肉做羹让他的皇后吃。吃完之后,皇后的嫉妒就减少了一半,于是,梁武帝就很想把鶬鶊肉羹分给他那些妒贤嫉能大臣们吃。这不是杜撰,这件事情《止妒论》里就有记载。现在,朝廷当中,妒贤的大臣也挺多的,应该赶紧给他们用一用鶬鶊肉这一副良方。”
听了陈恒庆与其房师的说法,很多人都大笑说:
“你们师生二人真是医治国家的高手啊!”
最后,再补充一下文章相关资料。
秋审与朝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给事中。
清初沿明制,亦置给事中,无员额限制。
清世祖(爱新觉罗·福临)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设都、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员,满员为正四品,汉员为正七品;又设汉给事中二员,正七品。
清圣祖(爱新觉罗·玄烨)康熙年间,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员,均为正七品;给事中,满、汉各一员,也均为正七品。
清世宗(爱新觉罗·胤禛)雍正初为加强皇权,六科并入都察院,与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为言官,有进宫谏诤之现,职掌抄发题本,审核奏章,监察六部、诸寺、府、监公事,其封驳之权有名无实,职权较明为轻;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升为正五品。
清德宗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省六科,只设给事中二十人,仍隶都察院,分掌原六科公务。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