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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相关说明
明代县衙编制说明
明代县衙根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的不同,有的较为宏敞,有的则较为简陋,但大多数县衙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封闭性,四周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是形制四方规整,中间有一条显著的中轴线。
在这条中轴线上,依次排列着县门、仪门、大堂、二堂、三堂等主要建筑。中轴线大致可分为三段:仪门之前主要是礼仪性的建筑;仪门至二堂或三堂为县衙的核心区域,为知县审,案、办公之所;二堂或三堂之后,为知县内宅。中轴线上的院落一般遵守对称的准则。中轴线两侧,则分布着佐贰官县丞、主簿和首,领,官典史的衙门和宅邸,以及吏廨、监,狱、仓库等建筑。
县衙前有照壁一道,照壁后为牌坊,仪真县衙牌坊上有匾额题“忠廉坊”。牌坊以里为大门,大门两边的墙呈“八”字形,所谓“八字衙门”即由此而来。八字墙上可张贴告示、榜文,公布科举考试录取结果等,有的加上顶棚和栅栏,称“榜廊”或“榜棚”。牌坊以里,设有医学、阴,阳学,右侧设有总铺(急递铺),以便于县衙公文的快速递送。牌坊正北为鼓楼或谯楼,为两层,是县衙中最高的建筑,便于报时和瞭望。鼓楼外墙左右,分别建有申明亭、旌善亭,或申明在左、旌善在右,或反之,无一定之规。进入鼓楼,也就正式踏进了县衙的大门。有的县没有鼓楼或谯楼,而以县门代之。
鼓楼之后,即是仪门。有的县鼓楼之后还有一道二门,仪门为三门。仪门之左,一般设土地祠、衙神庙、寅宾馆,仪门右侧为县狱。仪门中间为正门,平时关闭,只有迎,接,上,级或同,级,官,员造访时才打开,两侧开有角门。
仪门内为衙中最大的一进院落,院中树立一座小亭,称“戒石亭”。亭中石碑南面刻“公生明”三字,语出《荀子·不苟》:“公生明,偏生暗。”碑阴书“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戒石碑下有甬道向北,到达月台,台上即是县衙的核心建筑——大堂。大堂为知县审,案、办,公之所,一般建得高大轩敞,正中设桌案,堂前设栅栏,前有飞轩甃,其下为露台,上有审,案时供,人,犯,下,跪的跪石。大堂又称“县厅”、“正厅”、“治厅”、“琴堂”、“牧爱堂”、“亲民堂”、“节爱堂”等。大堂两侧耳房可用作仪仗库、銮架库等库房。大堂左侧或右侧,有的还设有“典史厅”、“典幕厅”、“幕厅”、“县幕”或“赞政亭”,为幕官典史办公之所。
幕厅实际上是典史厅,是典史帮助知县处,理,文,案的场所。首先,首,领,官在明代又被称为“幕职”、“幕官”,主要掌文移出纳,这正是典史的角色。其次,“典史厅”、“幕厅”在众多不同的县志上都出现在大致相同的位置——大堂的东西梢间,说明它们所指的应该是同一个东西,只是在不同的县志编纂者那里使用了不同的称呼而已。如果将这些名称——“典史厅”、“典幕厅”、“幕厅”排列在一起,答案就更清楚了。再次,设有典史厅的县衙同时还设有典史衙,这说明典史厅是典史于本,衙,办,公之外,协助知县处,理,文,卷的场所。典史厅设于大堂之侧就是这个目的。又次,幕友属于知县私人雇佣,因而不宜出现于大堂之侧。在清代,幕友协助知县处理事务,都要在靠近内宅的地方进行。幕厅紧邻县衙大堂,属于核心办公区域,幕友到此办公不合情理。最后,清代幕友制盛行后,佐贰官设置极少,也就是说佐贰官的职能大部分为幕友所取代,幕友是在佐贰官作用削弱之后取而代之的。而反观出现“幕厅”字样的几幅县衙布局图,可以发现一般都有数处佐贰官衙宅,佐贰官的设置还相当多,承担着很多行,政,事,务,这至少说明即使出现了幕友,作用也必相当有限,此时在大堂之侧公然出现幕友办公的专门处所是令人难以想象的。
大堂院内两侧厢房为吏,员,办,事之六房所在,左侧为吏、户、礼三房,右侧为兵、刑、工三房,粮科(房)、马科及承发房、铺长司等也排列于左右厢房中。粮科(房)从户房分出,二者的分工是:“户房止是分派钱粮,收解俱是粮房。”马科从兵房分出,“承发吏设管公文及管词状”。铺长司为急递铺铺长办,公之所。北直隶宛平县大堂两侧廊房有多达15个房科。储藏册籍档案的架阁库、册房,以及存放各种器具财物的卤簿库、帑库、銮驾库等,也位于大堂附近。
大堂之后是二堂。二堂是知县预审案件和大堂审案时的退思、小憩之所,又称“退思堂”、“改弦堂”、“省观堂”等。由于它是一个过渡性的建筑,因而相对较小,也叫“穿堂”、“川堂”、“过堂”等。二堂后一般有宅门,将南边的外衙与北边的内衙分开。宅门内为三堂和知县廨,二者有时合而为一。三堂又称“后堂”、“便堂”,在一些县它是仅次于大堂的建筑;知县廨又称“正衙”、“知县衙”。三堂是知县接待上级官员、商议政事和办公起居之所,有些事涉机密的案件和不便公审的花案,亦在此审理。内衙中一般还有住宅、书房、花厅、后花园等,为知县的生活区。
县丞、主簿、典史的衙、宅,分布于县衙后部中轴线两侧,一般典史衙只有一个,县丞衙、主簿衙则可能有多个,视该县所设佐贰官多少而定。
吏舍,即吏员的居所,也分布在县衙中。明代规定,为防止吏员内外勾结舞弊,吏员平时要待在县衙内,不允许擅自出衙。吏舍一般集中位于六房之东西侧,或散布于官廨之间的空地。官,吏都须按规定在县衙内居住,一般不许杂处民间。然而由于吏,员众多,吏舍难以容纳,许多人只好借住衙外民居。关于公廨的规格和等级,弘治《句容县志》卷二载:“知县十间,县丞八间,主簿七间,管马主簿七间,典史六间,吏舍四十间。”
监狱是县衙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占据了县衙的西南角,故俗称“南监”。分内监(关重,犯)、外监(关一般犯人),男,监、女,监。附近还设有狱,神,祠或狱,神,庙。此外,县衙中还有马政厅、马房、官仓、门房、里舍(里甲房)等建筑。
也有些县衙不那么规范,比如山东淄川县县衙把一般建于县衙之外的府馆、布政分司、按察分司、养济院、县仓等都包含在县衙中。
县衙之外还有其他官署和设施,亦为一,县,行,政之所需,计有县学、社学、城隍庙、际留仓、禄米仓、预备仓、便民仓、养济院、漏泽园、府馆、布政分司、按察分司、都察院、察院、公馆、管河厅、巡捕厅、巡检司、水马驿、急递铺、递运所、社稷坛、山川坛、邑厉坛、僧会司、道会司、税课局、河泊所、工部分司等。
县衙的作息时间明朝政府规定了一些法定假日。“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节本日为始,放假三日”。洪武六年,太祖“命考古休沐假日,礼部以唐六典假日上,从之。令百官每月五日给假”。宣德三年,又定于每年岁首旬休十日。万历《明会典》卷八《节假》:“永乐七年,令元宵节自正月十一日为始,赐百官节假十日。”但查《明会要》本条知其为“赐朝参官元宵节假”,并不含地方官。又记:“弘治四年正月癸未,以修省,罢上元节假。”杨联升认为明清时期,每年冬季从十二月二十号前后开始,有一个月左右的“封印”时间,作为春假。每至十二月,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四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期,照例封印,颁示天下,一体遵行。封印之日,各部院掌印司员必应邀请同僚欢聚畅饮,以酬一岁之劳。此外,逢皇帝登基、寿诞、丧葬等,也要停止公,务,活,动。
县衙每日清晨即开始办公,日暮时方才散衙。每日卯时,吏典、隶兵及各种杂役于承发房画押报到,称点卯;下午酉时,散衙归家。
县,官每日升堂分为早堂(早衙)、中堂(中衙、午堂、午衙)、晚堂(晚衙)。各官对时间的安排,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自的性情能力,不尽一致。但“堂事须有定规,各役人犯方便伺候遵守”。若初仕者无经验,“投文听审,俱无定时,自朝至暮,纷纷扰扰,(吏役)终朝伺候”。
知县一天处理事务总的次序是处,理,公,文、比较钱粮、问理词,讼。大堂上每日设值堂吏和值印吏各一名,“直堂吏一名,专一在堂挂号登记上下公文,并拘勾人,犯牌票,以便揭查。直印吏一名,置簿填写某房公文几件,用印几颗,至晚递不致违误,结状以防奸弊”。其余吏典于各房办事,非传唤不得上堂。每晚又派巡风吏一人巡视衙门各处,以防奸盗。
县衙中的人员分为官、吏、役三等,在数量上呈金字塔形。在政务上的分工大体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供差遣。知县、县丞、主簿、典史即正官、佐贰、首领,为朝廷命官,数量极少。知县总管一县之政,务,佐贰、首领则分别分工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缉等某一方面的事务;吏员为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主要在六房、粮科、马科等各房科中办事,处理公,文,账,册;衙役则司职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听候官,吏差遣。
县衙中的公,务,文,书主要由各房科的吏书草拟。与清代县官文移主要倚仗师爷不同,明代吏书在公文的处理中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县官一应文移,本应亲自为之,但实际上多派相应房科起稿。但后期普遍的情形却是县官“申上司文移,先令该吏起草”。由于明代中期以后吏典买充者多,素质普遍降低,通文移者日少,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吏典、首领官对公文应及时办理,不得稽延。
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向上禀报,须自上而下进行,即首先秉明知县,再赴分管佐贰、首领处商议;签押文书时,则遵从自下而上的顺序,先由下面的吏典首领等官开始,最后至知县处用印施行。这样做的目的,可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信息上达长官的渠道通畅,不致被中途截断;同时政务处理意见先由下面的该管官,吏议定,最后由县官决断施行,也可以减轻知县的理,政负担,使各,级,官,吏各负其责。
刑名、钱谷为知县最重之事。县官受理百姓词讼称为“放告”,受理词讼的日子称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简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两次。在农忙时节,为不妨农时,还要止讼几个月。如四至七月农忙时,除人,命、强,盗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放告之日,县官升堂后,出“放告牌”,原告捧纸依次递进县衙。状纸递进后,由承发房吏接下挂号。县,官接状后为慎重起见,往往并不立即审理,而是退堂后一一细览,第二天再与发落。不准状的退回,准状的再传,原,告、被告、证人三方细审。
钱粮完纳不及时,或差役办差逾期,县,官则用刑求、监,禁的办法催督,称为“比较”。“凡差人解军、解钱粮,限定日期。如不完批回缴者,即拿的亲家属监候,轮日比较,则事易完”。征比钱粮时,先比较粮长、里老等役,使之催督欠纳户,若再不完,则征比花户。
县,官除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等事外,不得轻离县衙,有事则以信牌差遣吏役。信牌又称“牌票”、“票”、“朱票”,为纸质,上面用墨笔写明所办事情,限定日期,用朱笔签押,并盖官印。
但牌票亦不可轻给,以维护牌票的严肃性。诸役多有借牌票诈害百姓者。有的串通吏书,私写牌票,不盖官印,持“白头”牌票下乡欺诈百姓。
牌票是替官府办差的凭证,可发与差役,也可发给在县听差的值年里长,使之勾摄公事。审案时,县,官还可将牌票交与原告、干证,令其持票拘传被告。明初以后里长多在县“承符呼唤”,听领钱粮词状牌票,回乡催征钱粮,勾摄人犯,或措办供应。
县,官有事传唤乡民,应尽量差遣里长,以免差役下乡生,事,勒,索。
衙门东侧置一大鼓,为“登闻鼓”,俗称“喊,冤大鼓”,是供百姓申,诉,冤,屈的,知县听到鼓声立即传唤击鼓人,上堂受理,如案情重大,知县立即升堂审,问,若事情细微,即行刑讯,以肃法堂。
县衙的第二道门——仪门,即“礼仪之门”。仪门通常是关闭不开的,只有在知县上任、迎接贵宾、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的时候才会打开。进入仪门,到了县衙的第二进院落“六部房”,中央称“六部”,地方称“六房”,六房对称设置,清一色的青砖灰瓦,六檩硬山前廊式。“吏”“户”“礼”居东,“兵”“刑”“工”居西。吏,房主管全县吏,员的升,迁,调,补,下,委,任,状,职,能相当于现在的“人,事,局”;户房主管全县征粮纳税,赈灾放粮等,相当于现在的“粮,食局”;礼房管儒学、教育、庆典、祭,祀等,相当于现在的“教,育,局”;兵房管全县征集兵丁马匹,训练兵卒,相当于现在的“武,装,部”;刑,房,主,管全县的民,刑,事,案,件,包括了现在的“公、检、法”三个单位的职,能;工房管全县蚕桑、兴修水利等,相当于现在的“建,设,局”。古代县衙编制只有一百二十五个人,管理了全县所有事务,机构是非常精简的。
衙役分为三班衙役,指快班、壮班、皂班。快班,也就是捕快,专,管,民、刑,案,件,相当于现在的刑,警,队;壮班,在当时管征粮纳税,相当于现在的税,务,局;皂班,在升堂时旁边站立的衙役,专管打板子。
进入大堂,可看到正中屏风绘有山水朝阳图(又叫海水朝日图),山正、水清、日明,象征清正廉明,与上悬匾额“明镜高悬”异曲同工,意即告诉百姓本知县办案廉明、公正;屏前高出地面一尺的地方称作“台”,台上四根柱子围成的空间,叫“官阁”,也叫“暖阁”,“暖阁”是知县发号施令的法,堂,因大堂四面通风,冬天在此工作肯定寒冷,故在案下放一火炉,用以取暖,暖阁内设置公,案、座椅,公,案的旁边有一木架,上置官印及委,任,状,公,案上摆放令签、朱笔和惊堂木。公案上的令签有两种颜色,一种是黑色,一种是红色,黑色用于较轻的刑,罚,如打板子,而红色一般不动用,只有在判,处,死,刑的时候才使用,不过,知县没有判,决,权的,只有执,行,权,当时,只有皇帝一个人有判,决,死,刑的权,利。当断,案有了结论,知县便宣布判,决,同时将令签丢到堂前,由衙役执行处,罚,丢出的令签不能收回,也即意味着已,审的判,决不能更改。暖阁顶篷上绘有三十六仙鹤朝日图,据说三十六仙鹤代表秦灭六国分为三十六郡,太阳象征着皇,权,后引申为:皇,权统一,四海为一。
二堂是知县日常办公、个别召见下级,小范围研,究,工,作,审,理,民,事,案,件的场所,所以这里没有大堂的森严气氛。正中屏风绘有“松鹤延年图”,比大堂的“山水朝阳图”,多了几分生活气息,公案上的令签也只有黑色令签,没有红色令签,说明在这儿是不能判,死,刑的。
屏风上方悬有匾额“思补堂”,原称“退思堂”,均为退思补过之意。知县坐在堂上,抬头便可见对面屏门上所悬“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这六个大字提醒知县断案时要权衡三者,做到合,法,合理又合情。
二堂东西两侧分别是“简房”和“招房”,“简房”掌握知县的信件、名片、贴子,属礼房的下设机构,而“招房”属刑,房的下设机,构,主要事务是勘,验、票,务、档,案等。
过了二堂,就到了知县日常生活起居的地方——内宅。东西厢房为客房,招待上级或同窗好友住宿的。内宅也叫“勤慎堂”,告诉知县在这儿做官要做到勤快、谨慎。进入里边,可看到中间是客厅,当时的秘密案件、不公开的案件在这儿审,所以老百姓称这儿也是“三堂”。东梢间是卧室,西梢间是书房。在明清两代,朝,廷,制,度非常森严,有两个回,避,制,度,第一是地域回,避,本,省,官,员不得在本省做,官,必须到五百里以外的异地做官,不许带家属,家属也不能来看望他,知县三年一任,期满不得久留,只有在每年的腊月二十到次年的正月二十为封印期,为知县的一个月假期,可以回家探亲。第二是亲属回避,亲属也不能在五百里以内做官,遇上这种情况,则后到者回避,官小者回避,避免形成地方保,护,势,力,危及皇,权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