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並不順利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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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富偉先生,我是廉政公署調查主任房曉清,這位是調查主任印成樂,你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現在我們要對你進行盤問。從現在開始,除非出於自願,你可以不說話,但你所說的我們會用筆記錄下來,將來會用來作證供。你有權委托律師來陪伴你接受詢問。詢問的全過程我們都會進行錄影,錄影資料會一式三份,一份交由你保管,一份由我們作工作保存,另一份會作為呈堂證供。你明不明白?”
在一係列流程進行完畢後,房曉清開始進行詢問,她拿出了一份文件,問道:“這是一個用於股票交易的賬號,這是賬號持有者信息,持有者名字叫古德強。可是,我們在你的手機和私人電腦裏,都發現了這個賬號,請你解釋一下。”
“這個賬號能證明我貪汙嗎?”林富偉板著手,一臉不屑地看著兩名調查員,似乎確信對方沒有掌握什麼證據。
印成樂說:“這個賬號在北城銀行開戶,隻購買了速達集團的股票。這個賬號每次都是在速達集團股價最低迷的時候買入,然後在最高點的時候全部拋出。而且經過內地的銀行監管部門及警方確認,這個古德強是一個不存在的人(拿出了一份證明文件),而這個賬號實際上是你操作的!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麼。”
林富偉看著眼前的文件,選擇了沉默。房曉清打開了鄭成的舉報錄音,以及周天同在泰國時的錄音。其中周天同的錄音裏說了,他在錄音中很清楚地說,他收買了歐倫銀行反洗錢部的一個人,鄭成的舉報錄音很明確地說林富偉讓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房曉清再一次拿出了一份文件:“我們的同事正在審查你們反洗錢部中關於速達集團與港仔集團的一切交易文件。目前,就這個交易記錄而言:在去年的六月,一筆約五百萬的來路不明的資金存入歐倫銀行,然後歐倫銀行將其貸款給了港仔集團,然後港仔集團當天就將這筆錢以交易的名義轉入速達集團的賬號。但是經過我們的調查,這份合同是假的。你們銀行收到有關人士的舉報,而你卻跳過了所有的審查程序,以此包庇了速達集團的洗錢罪行!”
印成樂取出了一份林富偉簽字的審查文件,問道:“林先生,這份文件,你還有印象嗎?(將文件遞給了林富偉)”
“林先生,我們掌握了你和周天同、蘇練鴻勾結的所有證據,足夠起訴你並定你的罪!”房曉清語氣十分生硬地說:“周天同賄賂蘇練鴻,然後偽造一個不存在的人,並在北城銀行開戶。周天同每次會存一筆錢在這個賬號上,然後股票盈利後,本金歸還周天同,你就拿走盈利的那部分,是不是?”
“不是!”
“那請你解釋一下,為什麼每次這個股票賬號拋掉所有股票後,你的銀行卡都會增加一筆錢,而且跟盈利金額完全一致?!”房曉清舉著一個銀行賬號流水的複印件:“蘇練鴻已經被內地執法機關控製,關於他的證據更加充足。你覺得他會不會把你供出來?你覺得上述證據可以說服法官嗎?”
林富偉眼神迷離,顯然在進行激烈的思想鬥爭,他是在沒想到,廉政公署幾乎是把他的底給掀了!他忙問:“你們想知道什麼?我都告訴你們!我還可以當你們的汙點證人,指證周天同!”
汙點證人這種東西不是他想當就能當的,而且就算當了汙點證人,也不一定是影視作品中的特赦證人。所以,那些意圖在香港犯罪,而又打算在通過成為特赦證人的方式脫罪,絕對就是癡人說夢。
“洪先生。”
畫麵被切入到了港島總區的詢問室,香港的執法機關其實不大喜歡用審訊這個詞的。用他們的話來說,他們並不一定要讓對方認罪,隻是為了從疑犯的口中獲得他對本案的看法。但是,相信對他們來說,還是希望疑犯如實供述,自己認罪的。
坐在洪剛麵前的是謝雨琪和熊傑郎,謝雨琪微笑著對他說:“沒想到我們會在這裏、以這種方式見麵吧。”
“我被控什麼罪名,你們直接說吧。”洪剛隻是被帶回來協助調查,警方手中沒有他參與犯罪的證據,但是,他作為周天同的助理,會什麼都不知道嗎?洪剛似乎對這一幕早有準備,而且毫不在乎。
謝雨琪沒有跟他廢話,而是直奔主題:“前幾天的舉報電話是不是你在泰國打的?”
“是!”
“你是怎麼知道車禍謀殺案的疑犯是趙明而且藏在重慶大廈的?”
洪剛輕蔑地一笑,幾乎是癱坐在椅子上,他雙手交叉抱頭,坐得很是休閑。對於提問,他答非所問:“難道你們就不好奇作為犯罪首腦的周天同在雇傭殺手的為什麼要透露自己名字嗎?”
謝雨琪和熊傑郎一開始有些沒反應過來,畢竟羅敏誌案不是他們辦理的。洪剛提醒道:“難道羅敏誌沒有跟你們說,是周天同親自給他打電話,讓他謀殺鄭成的嗎?趙明應該還沒有招供吧,如果他招供了,肯定也會說是周天同指示的。”
熊傑郎和謝雨琪對視了一下,他們的詢問思路全亂了,他隻好改變原詢問計劃:“洪先生,請你知道多少,就告訴我們多少吧。”
“我什麼都知道!”此時洪剛的態度、情緒似乎發生了變化,從他的表情中可以讀到惋惜、哀傷、乃至悲壯。洪剛毫不猶豫地說:“羅敏誌、趙明都是我聯係並安排住所及隱藏的,已經觸犯法例了,你們可以拘捕我了。”
沒等對方說話,洪剛便接著說:“給羅敏誌等人的電話都是用一次性電話卡打的,這個你們應該查到了。那些電話卡,包括還沒用的,現在全部都在我的手提包裏,你們可以打開來看。”
“你為什麼要這麼做?”
“這還要從我跟周天同的關係開始說起。”
謝雨琪和熊傑郎在集中精力,這是今後給周天同定罪的關鍵。洪剛說:“我阿爸阿媽當年追隨林老先生,也就是林婷的父親,是他的左膀右臂,他們一起創業。至於他們一開始是怎麼走到一起創業的我就不知道了。在我讀中二(初二)的時候,我阿爸阿媽因為車禍去世。林老先生就將我交給周天同和林婷撫養。因為金融風暴,林老先生破產,禍不單行的是,沒過幾年,林婷就得了腎病。周天同的壓力很大,為了賺快錢,他決定鋌而走險。就這樣,他通過林老先生的人脈,在印尼等幾個東南亞國家認識了幾個石油商。世界上最好賺的,就是軍火、毒品,最後就是石油。
你們都知道,香港還稍微好一點,在內地,石油是戰略物資,正常貨運非常嚴格。於是周天同就采取走私的方式,先將石油運到香港,然後將石油或製品再走私到內地。不過,這麼多年來,同走私到香港的數量相比,走私到內地的物品是非常少的。
也許是遺傳了林老先生的智慧,林富偉年紀輕輕就成為了歐倫銀行的反洗錢部經理。就是因為他當年遭遇到的家庭變故,令他對財富非常渴望,所以他就憑他的經驗幫周天同策劃洗錢方案。至於蘇練鴻,我沒記錯的話有一次周天同的貨物被當地海關截查,他要賠償上家八千多萬。在林富偉的轉介下,蘇練鴻就通過貪汙的方式,從北城銀行那裏拿了八千多萬。周天同用現金的方式,將錢通過船運運到香港,直接還給他的上家。還有一次使他要賠償四個億,他也是通過這種途徑賠償的。”
洪剛停頓了一下,接著說:“我跟周天同一家有感情,我沒辦法拒絕他,隻要暗中收集資料,給你們提供線索。回到你們一開始的問題,我為什麼要在泰國打那通報案電話。是因為我認得那個女警,她是內地的警察,周天同並不狡猾,所以你們肯定可以從中搜集到線索。所以我就向你們作出舉報。”
謝雨琪問道:“除了林富偉、蘇練鴻,周天同還有沒有向什麼人行賄?比如內地的警察或其他官員?”
“沒有。”洪剛說道:“雖然周天同的戒心不重,但他是一個商人,很善於將利益最大化和減少風險,所以,他沒必要再賄賂多一個人。我知道你們想問什麼,北城警方和監察委沒有人貪汙,周天同之所以知道羅敏誌什麼時候返回香港,是因為他在羅敏誌在北城藏身處附近安插了人來負責盯著,都是些古惑仔,花費很低,那些古惑仔的名單以及住址我已經交給了北城警方。”
謝雨琪記錄了之後,用很沉重的語氣問道:“洪先生,也就是說,你是早就知道了周天同的洗錢罪行了對吧?”
洪剛知道謝雨琪是什麼意思,他微微一笑,輕描淡寫地說:“是!”
“那你在此前有沒有舉報過周天同洗錢?”
“沒有!”
謝雨琪跟熊傑郎對視了一下,很遺憾地對洪剛說:“洪剛先生,你涉嫌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現在要對你作出拘捕。現在不是事必要你說,但你所說的我們都會用紙筆記錄下來,將來會用來作證供。你明不明白?”
洪剛始終保持著微笑,明知故問:“不明白,你剛才說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條是說的什麼?”
“任何人懷疑或知道任何財產是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應及時向獲授權人士披露,否則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個月!”
也就是說,任何人如果知道或者懷疑任何財產是通過可公訴的罪行得來的,比如賄賂、販毒、洗錢等,就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否則就是犯罪!相關部門指的是律政司、香港警方、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廉政公署。如果是職員在受雇期間,發現了可疑財產,向自己上司舉報的話也行。比如,鄭成當時發現速達集團和港仔集團的轉賬有問題,向林富偉反映,也是可以的。
洪剛補充了一句:“以前周天同用於洗錢的偽造合同已經全部被銷毀了,所以你們指控他的難度很大。”
“你沒有保存嗎?”
“沒有,那些文書對於他來說是絕密的,連林富偉都看不到。”
其他人還好,詢問的重點,就是本案的首要嫌疑人——周天同!速達集團為周天同聘請了香港的著名資深大律師,曹敬義。按照香港的法律製度,隻有那些超過十年執業經驗,受到同行及法官推薦的大律師,才有可能成為資深大律師。所以目前,香港的資深大律師的人數很少,大概不超過一百人。
對於這塊硬骨頭,沈國毅親自負責詢問,然後由杜建斌來負責配合。在律師的陪同下,周天同坐在了兩名警官的對麵,杜建斌對周天同說:“周天同先生,你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第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八十五條,七十一條和七十三條。涉嫌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涉嫌觸犯《進出口條例》第十八條。現在不是事必要你說,但你所說的,將來都可以能會成為呈堂證供。你明不明白。”
周天同故作不耐煩地說:“喂,你們說了一大串的罪名,究竟是什麼意思啊?”
“我逐條逐條解釋給你聽。”沈國毅直勾勾地看著周天同,並用餘光看了一下曹敬義,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條,即是謀殺罪。幾個月前,歐倫銀行反洗錢部職員鄭成被謀殺,然後被拋屍ICAC門口,我們有證人指證你,是你指使疑犯羅敏誌進行殺人的。羅敏誌現在已經被判處終身監禁,我相信他的口供很有說服力。第十四條,意圖謀殺。當你知道羅敏誌在北城落網,並即將從北城押返香港,你收買了一個學生,然後讓其傳播謠言,然後在警務處港島總區門前非法示威,目的是讓早就埋伏在附近的趙明,駕車撞死羅敏誌,殺人滅口。第三十六條,意圖犯罪而襲警。結合上一點,我們有證據證明,那場非法示威是你煽動的,在非法示威中,那些非法示威者使用武力襲警!
《進出口條例》第十八條,輸入未列倉單貨物。這麼多年來,你從印尼等國家多次走私到香港,然後從香港將其中的一部分走私到內地。《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你為了隱瞞走私的得益,和林富偉、蘇練鴻勾結在一起,利用他們的職務,進行洗錢。最後,你幹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七十一、七十三、八十五條,分別是在銀行薄冊等作出虛假記項、偽造文書、使用偽造文書。你偽造與空殼公司——港仔集團的合同,還向銀行作出虛假的記錄,以達到洗錢的目的。你對上述指控同不同意?”
“你有權不回答。”曹敬義立馬提醒周天同。
周天同微微一笑:“不要這樣曹大狀,配合警方調查是應該的。隻不過,我沒想到,他們警方可以傻到這種程度,居然說我謀殺。”
沈國毅沒有跟他廢話,直接展示證據。從證人口供、錄音、對石油的化驗證明,以及從速達集團那裏搜集來的,尚未處理的虛假合同。看到這一係列的證據,周天同一直黑著臉,沒有說任何話。對於他而言,不說話,就是對他最好的保護。曹敬義全程也就反複說一句話:“對不起,我的當事人沒有話要說,並且否認你們的全部指控!”
在詢問了近三個小時後,周天同都沒有交代任何問題,但顯然他變得十分焦慮。他試探性地問道:“曹律師,我可以走了嗎?”
“不可以。”沈國毅搶先回答:“我們警方有權扣留你四十八小時,根據現有證據,我們可以在四十八小時內起訴你,至於到時候是否讓你保釋,由法官決定。現在我們的詢問結束,你還有什麼要交代的嗎?”
“喂,我那麼大的公司要我打理,你關我兩天,你會讓我損失很多錢的!”
“對不起。”沈國毅怒視著他,他差點把自己幾名愛將遇襲受傷的憤怒全部發泄出來,他語氣十分生硬地說:“我們也是依法辦事,我最後問你一次,你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沒有!”周天同不是個軟柿子,他也是懂法律的,他很肯定,警方指控的他幾個罪名分分鍾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