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庭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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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起立!請審判人員到庭!”
這天上午,北城市第一看守所審判樓和往常一樣,往來的人群熙熙攘攘。有
的是律師,有的是前來旁聽的家屬,有的則是純屬前來旁聽的群眾。對於很多案
子,都是在看守所旁的審判樓進行審判的,沒必要專門開車將嫌疑人送到法院大
樓。特別是一些簡易案子,一個合議庭一個上午能審很多個。
按照安排,林德誌涉嫌敲詐勒索一案被安排給了市中院第二人民法院審理,
按照開庭時間,古子翔、趙雨柔,以及林德誌的家人早早地來到審判樓,等候開
庭。有的案子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基本上就是走個程序,
十幾分鍾甚至幾分鍾就可以搞定了。比如說醉駕,有血液檢測記錄,有警方執法
記錄儀,外加被告人自己願意認罪,這還有什麼可搞的?公訴人舉證,被告人和
辯護人沒有異議,進入法庭辯論環節,辯護律師就說一些什麼初犯、認罪態度良
好,請從輕量刑,然後休庭,就搞定了。
所以,有的刑事案件會采取簡易程序,有的案子被告人不認罪或案情較大,
就會組成合議庭。對於法院來說,法官向來是人手不足的,能采用簡易程序派一
名法官,法院就絕對不會多派。
就本案而言,檢察院公訴處派了兩名檢察官,金暉和胡永浩。這個金暉,是
檢察院的明日之星,他曾經作為第一公訴人,在市高院指控陳立德(見《正義征
途2》)。古子翔可能對他不大了解,趙雨柔可太清楚了,正德律師事務所的一二
把手一起上,都沒能給陳立德扳回來。當然,陳立德案的證據是確實充分。同樣,
對於金暉他們來說壓力也很大,因為正德律所的律師各個都很強悍,隻要是正德
律所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就意味著這官司將打得很辛苦。
“請坐下!”在審判長的一聲令下,所有人就坐。審判長對準話筒,說:“北
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林德誌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現在開庭!”
在控辯雙方正式對決之前,法官要詢問被告人的個人信息,從最基本的出生
年月日到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再然後就是權利告知,比如,是否要申請庭審人
員的回避等。在本案,由審判長劉敏、審判員程為民,人民陪審員李東名組成合
議庭。
劉敏對公訴人說:“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胡永浩對準話筒,很莊重地說:“被告人林德誌,作為北城銀行前財務經理、
獨立會計師,掌握大量該銀行的客戶資料。被告人於2018年11月,給港資企業
速達集團董事長周天同撥打勒索電話,聲稱自己掌握速達集團與該銀行的財務資
料,可以偽造材料進行舉報,並勒索五百萬元。受害者周天同認為,雖然自己合
法經營,但是一旦被舉報並接受調查,受到的損失遠不止五百萬元,便按被告人
的要求進行轉賬。2018年12月10日,受害者周天同再次受到勒索短信,聲稱
懷疑自己被對方舉報,再次勒索120萬元。周天同在第二次麵對勒索時,向監察
機關報案。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林德誌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遂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
四條,向北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林德誌刑事責任,請求貴院
依法判決。”
兩位律師與兩位法官心想,這個公訴人八成是第一次參加公訴,他哪是宣讀
起訴書啊,簡直就是用自己的語言複述起訴書的內容。劉敏問道:“被告人,你
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沒有異議?你認罪嗎?”
“我不認罪!我沒做過!”
“好,不認罪。”劉敏記錄了後,她接著問:“辯護人對起訴書有沒有異議?”“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趙雨柔說:“我們對起訴書指控我們當事人的事
實不予認可,我們將為我們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
劉敏點了點頭,接著說:“本次庭審分為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環節,現
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對指控的事實進行舉證。”
金暉打開記事本,說:“審判長、合議庭,對於第一項犯罪事實的指控內容:
林德誌敲詐勒索五百萬元,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有受害人周天同的舉報筆錄、一張
從被告人林德誌家枕頭套裏搜查到的存有五百萬的銀行卡及轉賬記錄,該銀行卡
是林德誌名下的銀行卡。公訴人還向法庭遞交一份公安機關的勘驗筆錄,證明從
林德誌家門口到其臥室沒有第三人的鞋印以及指紋,房門沒有撬動痕跡。可以排
除他人將銀行卡放置於其臥室。”
程為民問道:“被告人,你對此有沒有疑問?“
“那張銀行卡不是我的,我從來就沒有辦理過北城銀行的銀行卡,而且我從
來就沒有向周天同進行敲詐勒索。我是財務經理,不可能知道客戶的聯係方式。”
這是林德誌為自己辯解。
“辯護人呢?”
“審判長、合議庭。”趙雨柔說:“我們對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全部予以反駁。
我們需要向法庭出具一份電子郵件複印件。”
待法官助理將該複印件分別遞交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後,趙雨柔接著說:“我
們當事人曾於2018年12月3日向北城市監察委員會舉報,被舉報對象正是時任
北城銀行副行長,現任銀行行長蘇練鴻與周天同。對於該銀行卡,作為行長的蘇
練鴻,絕對可以無需我的當事人本人在場,就可以製成該卡。所以,我們對該物
證的真實性表示懷疑。”
“公訴人,你們對此有沒有疑問?”
金暉回答道:“沒有,審判長,等辯護人完成全部質證,進入法庭辯論環節
後我們再予以反駁。”
雖然法官和辯護人都很困惑,但法官還是同意了:“好,辯護人,你們可以
繼續。”
趙雨柔接著說:“對於公訴人的受害人證言,辯護人同樣對其真實性予以懷
疑。理由如下,第一,在該證詞中,受害人指出他接到我們當事人林德誌的勒索電話,既然是通過電話,他在無法確定對方身份的時候為什麼會輕易相信對方?
第二,如果正如受害人所說的,擔心受到更大的損失,為什麼他在轉賬了之後不
立刻報案?審判長、合議庭,請注意,這份轉賬記錄顯示轉賬的日期是11月27
日。如果真的如受害人所說的,為什麼我的當事人在收到錢後還要繼續舉報?”
古子翔對法庭說:“審判長、合議庭,辯護人向法庭申請,當庭播放一段錄
像,請法庭準許。”
“準許!
視頻顯示的是林德誌在北城的家裏,也就是搜到那張銀行卡的房子。從房門
進入,右邊是一個小客廳,客廳旁邊的就是放眼即可見的小陽台。進門左邊就是
一個非獨立的廚房。往裏麵走幾步,即可看到一個廁所、小雜物房,然後旁邊就
是林德誌的臥室,全屋總麵積不過四十平米。
古子翔對法庭說:“審判長、合議庭,通過視頻可見,我的當事人住所並不
大,而且門鎖並不是防盜門鎖,可以通過萬能鑰匙進入。同時,在麵積如此小的
房子裏,一個外人可以很快地找到其臥室並將該銀行卡放置其枕頭套內。至於鞋
印及指紋,我想反問公訴人,當一個人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行為時,會
不會不戴鞋套、手套進入?請問公訴人,在該銀行卡上有沒有提取到我的當事人
的指紋或者有證據證明我的當事人使用過該銀行卡?辯護人在本輪質證完畢。”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胡永浩對著提綱念道:“審判長、合議庭,公訴人針對第二項指控事實提交
的證據是,受害者手機接到的勒索短信截屏,以及電信部門對短信發送電話的機
主的書證證明。”
“被告人,你對此有沒有什麼疑問?”
“法官,我沒有向周天同發勒索短信,這個電話卡不是我的。”作為林德誌,
在沒有什麼證據的情況下沒必要說太多,一切交由辯護人即可。
“辯護人,你們有沒有什麼疑問。”
古子翔說:“有!辯護人想請問公訴人一個問題,你們能不能提供上一個指
控事實中提到的勒索電話號碼?”
“可以!”金暉當庭念出了那串電話號碼。
古子翔對法庭說:“審判長、合議庭,辯護人的疑問是,現在一部智能手機隻能插入兩張電話卡,可是兩項指控事實就涉及了兩個電話號碼、對應的是兩張
電話卡。而那兩張電話卡原卡,公訴人都無法提供,偵查機關也沒有找到。而且
那兩個電話號碼,都不是我的當事人平常用的電話。請問公訴人,如果我的當事
人敲詐勒索同一個受害人,有必要使用兩個電話卡嗎?質證完畢。”
“公訴人是否需要繼續舉證?”
“不需要。”
“好,下麵進入法庭辯論。”
唇槍舌戰的環節來了,金暉說:“辯護人,針對你們提到的電話卡問題,根
據現有證據,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之所以使用兩張不同的電話卡進行敲詐勒索,
是因為他的反偵查意識強,不影響認定他實施犯罪。至於兩張電話卡的下落,公
訴人認為,已經被被告人銷毀了。”
古子翔反駁道:“正如公訴人所說的,如果我的當事人反偵查能力強,為什
麼他還選擇使用本人實名注冊的電話卡來進行敲詐?”
“那是因為現在所有的電話卡都需要實名注冊。”
“很好,既然如此,公訴人認為我當事人具有反偵查能力強的觀點不能成立。”
古子翔說:“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我的當事人如果真的要敲詐勒索,使用兩
張不同的電話卡,難道對方不會懷疑真偽嗎?此外,在勒索短信中,發信人沒有
說明自己就是林德誌,如果這真是我當事人做的,他如何讓對方相信自己就是林
德誌?我想提醒公訴人,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條短信,無法確
保達到這一目的。”
“即便如此,辯護人需要注意,不管被告人的具體操作如何,電話卡依然是
其名下的!這是一個客觀事實。”金暉說道。
古子翔立刻反駁:“我們想提醒公訴人和法庭,現代科技發達,完全可以使
用某種軟件來更改電話卡所有人資料。”
“審判長、合議庭,辯護人這是在主觀臆測,沒有任何證據予以支持。”
古子翔反應很迅速:“審判長、合議庭,這起所謂的敲詐勒索案的實施不符
合常理,根據疑罪從無原則,請求法庭,對公訴人指控的第二起敲詐勒索事實不
可肯定。”
金暉說:“針對第一項指控事實,辯護人提出,為什麼被告人在收到勒索款後依然選擇舉報,公訴人認為,是因為他在為下一起敲詐勒索作鋪墊。”
古子翔再次反駁:“公訴人,辯護人想為你總結一下這起案件的邏輯線。根
據你們的指控,我的當事人於十一月初首次向受害人打敲詐勒索電話,受害人在
很快便進行轉賬。在十二月三日,我的當事人向監察機關舉報,爾後,受害人向
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報案。再然後,受害人收到我的當事人的勒索短信。按照公
訴人的觀點,我的當事人向監察機關舉報,是為下一次勒索作鋪墊。根據勒索短
信內容,發信人提到自己被舉報了。難道我的當事人在向監察機關舉報的時候就
預測到受害人會去報案嗎?對於這個事實,我光這麼一說就有點繞,所以對該項
證據的關聯性我們不予肯定。”
“綜上所述。”趙雨柔作了總結:“本案事實不清,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
不能認定我的當事人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疑罪從無原則,請求法庭,裁定我的
當事人無罪!”
金暉則說:“審判長、合議庭,公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
涉案金額巨大,被告人作為公職人員利用公職進行敲詐勒索,情節惡劣,請求法
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並從重處罰!”
“被告人,你需要進行最後陳述嗎?”
林德誌想了想後,說:“沒有,我相信法庭會給我一個公正判決。”
審判長點了點頭:“本案庭審結束,合議庭將對本案進行合議,擇日宣布判
決結果,現在休庭!”
隨著法槌的落下,這場顯得有些尷尬的庭審就這樣落下帷幕了。在離開審判
樓後,林德勝、林石,胡敏追了上來,林德勝忙問:“古律師,趙律師,怎麼樣?
你們覺得我弟弟會被判入獄嗎?”
古子翔不假思索:“根據庭審的情況來看,無罪釋放的可能性很高,但不是
百分百。”
在攀談當中,趙雨柔一直沒有說話,而是在思考著什麼。等林德誌的家屬離
開了之後,古子翔才問道:“怎麼了?咱們第一次搭檔,還是挺有默契的。”
“我覺得很奇怪。”趙雨柔一本正經地說:“這不是檢察院的作風。”
“啥意思?”
趙雨柔說:“你第一次跟北城檢察院進行交鋒,他們的公訴處長是一個刑事法律天才,雖說有罪無罪由法院判,但這個案子根據現有證據,很大程度上是冤
假錯案。按照檢察院的風格,還有很大補充證據的餘地。而且,案發至今才二十
多天,他們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倉促公訴?還有,你看他們在庭審的表現,從宣
讀起訴書到舉證,那麼不專業,這絕對不是金暉檢察官應有的水平。”
古子翔聽明白了:“從公安到檢察院,你說他們對本案認真負責謹慎那絕對
算不上。但若論他們得過且過走程序,也不像,總之他們就是得過且過、走程序,
但是卻裝得很謹慎。”
“對對對,就是這種感覺!”
古子翔沒有告訴趙雨柔自己昨天晚上找過陳凱恩,但是,對於陳凱恩的“做好你
律師該做的,別的不要管”的這番話,就很值得他斟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