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五、王聖:新加坡不相信眼淚(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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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王聖:新加坡不相信眼淚(第三部分)
作為辯護律師的唐,今天出庭,著實把自己捯飭了一番。他沒按業界規矩,正裝出庭,而是別出心裁地穿了件淺灰色格子西服,配上絳紅色領帶,加上用發膠抹得溜光的發型,看上去像是去參加某個派對。他一開始隻是就事論事,拿小聖的經濟狀況說事兒,先後出示了三份彙豐的“流水單”,以反駁檢控方說他的當事人因為窮、因為缺錢而導致犯罪。
他的說辭太沒力量了,在邊際遊走,不著要害。讓人覺得,這個辯護律師好衰,“生人唔生膽”。有人幹脆數落他“腦缺鈣”,說他簡直就是隻“大番薯”。
聽證席上接二連三發出哈欠。陪審團比較自律,但也不時有人捂住嘴,勉力把深哈欠克製成小哈欠。在這種情況下,唐開始傳喚證人——
唐傳喚的兩名證人均來自馬丁畫廊。一人是畫廊的行政助理,代替健康狀況欠佳的老板馬丁出庭;另一人負責畫廊藏畫庫的日常事務,掌管著畫廊所有內部通道的鑰匙。人們不難發現,唐采取的方式是避開與當事人的親眷熟人糾纏,避談有可能牽扯出一些案情、也有可能與案情完全無關的男女私情,把案情聚焦在案發現場。這一做法是睿智的。漸漸,人們對他產生了一點興趣,願意順著他的思路,去探尋沒有被揭示的真相。
唐在詢問證人時基本沒牽扯到小聖,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小聖都不需要回答他的提問。
也就是在這段時間裏,小聖注意到皮特終於出現在法庭。說來也奇怪,有一瞬,小聖突然感覺到聽證席上有異樣,他抬起眼睛,恰好看到皮特進來。仿佛有心靈感應,無論皮特用怎樣謹慎的方式出入,小聖都能發現;再細小的動靜,都能及時傳感到小聖這兒。小聖禁不住眼睛一熱,不管庭審進行得怎樣不順利,皮特哥哥的出現,總能在心理上給小聖支撐。
唐通過對兩名證人的質詢,讓人們看到了一個被忽略的事實,那就是,一幅寬200厘米,高160厘米,總重量接近100公斤的帶框畫作,是怎樣被嫌犯偷盜出畫廊的?除非有幫手。那麼,幫手在哪裏?幫手是一個還是數個?這一點,檢方律師自始至終沒有談及。事實上,在現場、在畫廊停車場均沒有采集到共同作案人的任何證據。
“根本沒有共同作案人!”檢控方律師堅持說,臉色略略泛紅:“嫌犯隻是孤身一人把畫偷了出去。在畫廊備有裝著萬向輪的推車,平時畫廊布展,工人就是用這種推車,將展品分布到不同的區域。通常,他們都是一個人幹一單活。一個20歲的年輕人,足夠有力氣靠推車把畫運到停車場,然後靠廂式車自帶的升降機,把畫裝上車。對於這一點,我毫不懷疑!”
唐說:“那麼,請問,推車的痕跡在哪裏?一輛萬向輪推車,裝上100公斤的重物,從展廳通過員工通道到達停車場,不可能不留一點痕跡。可是在所有的證據裏,檢控方並沒有提供出這方麵的有關證據。”
“笑話!”檢控方律師說,“我想提醒辯方律師,作案現場是個公眾場所,人流非常頻繁密集,之前還經過三天的布展,滿地都是雜遝腳印和推車的膠輪印。在這種情況下,你怎麼區分哪些印跡和案情有關,哪些和案情又毫無關係?所以,在警方的勘察程序內,一開始就不包括采集展廳內部的腳印。這種勞民傷財獲取原始證據的手段,隻會浪費我們的時間和精力。”
唐說:“控方律師的這席話,讓人擔心他大腦的記憶程序發生了錯誤,但是我可以提醒他,本案的直接證據中,有一個重要證據就是關於一雙榴蓮釘鞋的腳印!”
興許是唐說話的口吻太刺激人了,檢控方律師暴跳如雷:“有冇搞錯?!那個腳印是在停車場啊!在作案車輛的附近!既然那輛‘龐蒂亞克’被認定是配合作案的運輸車,圍繞車子的腳印當然有足夠的嫌疑。更重要的是,那雙鞋已經在嫌犯的居所找到。法官先生,鑒於辯方律師胡攪蠻纏的態度,我認為這次庭審已經沒有必要再繼續下去了!”
“法官先生,控方律師使用‘胡攪蠻纏’這樣的詞語,是對本律師最大的詆毀和侮辱,已經嚴重違背了其職業道德……”
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爭吵,控辯雙方不斷出現攻擊對方的語言,這跟街邊“肉骨茶”攤上,兩位阿叔的吵架沒什麼兩樣,立時顛覆了人們對神聖法庭的認識。你突然意識到,之前你的那些認知多半來自影視劇——戲劇總是好對現實做矯飾和美化,然而現實是個臭脾氣沒忍耐沒教養的女人,一不小心,就本性畢露。
世界上吵架,從來就是有一種人會吵,另有一種人屬於不會吵。唐就是不太會吵架的那種人,雙方爭執了沒多久,唐就滿臉滋油,額頭冒汗,口齒詰屈,跟不上話來。人們預感到,這麼下去,“番薯”必輸無疑。
在法官連續敲擊了幾次法槌後,唐用那塊疊得四四方方的手帕擦著額頭的汗說:“我現在正要說這雙鞋。請看VCR——”
法庭左右兩側都有一塊電視屏,起到將物證投影給聽證人了解的作用。兩次庭審,電視屏使用得並不多。此時,電視屏驟然亮起,顯示出一雙男鞋。
“作為主要證據的這雙鞋,商業名稱‘金色榴蓮釘男款踝靴’,意大利仙履級品牌THISISDREAM——這就是夢。生產地為台灣。這雙充滿時尚元素的男鞋,市場售價698新幣,打折季最大折扣九五折,平時不輕易降價。這雙鞋是警方在我的當事人王聖簡陋的租屋找到的,與事發現場留下的腳印高度吻合。本來,毫無疑義,這雙鞋可以作為證據,證實當事人王聖,在馬丁畫廊‘No。69’畫作被盜的當天,曾經出現在案發現場,並留下了腳印。但是,請法庭和陪審團注意這樣一個事實——”
隨著唐的敘述,電視屏圖像轉換角度。
“諸位可以看到,鞋的鞋墊部位印有一個數字,81——這是什麼?我可以告訴大家,這個不太容易引起我們聯想的數字,是鞋的尺碼。因為我們新加坡人不使用這樣的鞋碼,所以,當我們看到這個數字後,根本不了解這就是鞋碼。這款鞋在中國台灣生產製造,主銷地為台灣當地,標注的自然是台灣通用尺碼。同時,為了照顧到這款鞋也有可能在其他國家、其他地區銷售,在鞋的另一處標牌上,附著著可供對照的其他尺碼,請看——”
電視屏圖像再度變換。
“US,國際標準碼8。5;EUR——也就是歐洲通用碼,42;日本碼,JP,26。5;英碼,UK,是我們新加坡人習慣使用的鞋碼,這雙鞋,在我們這裏通常被稱為8碼;此外還有一個是中國大陸的碼,稍與歐碼不同,與國際標準碼8。5對應的是43碼,而不是歐碼42……”
唐對這一切爛熟於心,過於詳盡的解說,讓人們心裏發癢,聽證席上議論紛紛,都意識到辯方有可能拋出一個重大證據,但這個過程太熬人了。越急越覺得辯護律師太不顧及人們的心裏期盼了。
唐當然顧及聽證者的情緒,但他更想以此來吸引所有人的關注度:“當我們了解了這一切後,我要揭示的一個事實是,穿這雙鞋的人,裸腳的尺寸應該是26厘米,最大不會超過26。5厘米,因為我們每個人都知道,穿小鞋的滋味不是那麼好受的。但是,請看我的當事人王聖——請我的助理取一架測足儀過來。”
唐的助理搬來一架如同普通體重磅秤一般的方形儀器,放在小聖的腳下。
測足儀通過影像投射同樣出現在電視屏上。
“此刻你們在測足儀上看到的鞋印是證據鞋‘金色榴蓮釘踝靴’的尺碼——台灣碼81,英碼8。現在,請我的當事人把裸腳放在測足儀上——”
多數人在鞋店買鞋時應該是看過這個測足儀的。時常,店家也會讓你使用這個儀器,以便買到更合腳的鞋。至此,人們方明白,當事人王聖為什麼要光著腳走上法庭。當小聖遵照律師助理的指點,將一隻蒼白而美麗的腳放上測足儀時,圍繞著他的腳型,很快出現了一道紅色線。
小聖慢慢地從測足儀上把腳挪開,人們看到留在測足儀上的紅線比原先的鞋印,整整大出一圈。人們嗡聲四起。
唐環顧法庭,說:“儀器表明——”這會兒,唐顯得鎮定而自信,完全不似剛才滿臉油汗的樣子。“我的當事人,裸腳尺寸為27。5厘米,他的適腳鞋碼應當是9。5或者說是44,如果他穿這款鞋,應當是83,而並非81!”
聽證席出現騷動。
“相信諸位已經明白我想說什麼。是的,這雙鞋不是我當事人的,不可以作為證據,判定他曾經到過作案現場!”唐緩了口氣繼續說:“諸位,請開動你們的腦子想一想,我的當事人王聖根本穿不了這雙鞋,他怎麼可能穿著它去幹一件危險的事?我在王聖的小木屋,查看了他所有的鞋,沒有一雙是小於國際標準碼9。5的……如果,你到過他的小屋,你還可以發現,這雙價值近700新幣的鞋和那裏的環境是多麼格格不入,一個生活拮據、靠打臨工養活自己的窮孩子,怎麼可能花700元去買一雙意大利品牌鞋?”說到此地,唐不免有些動情。
“他沒有告訴我們這雙鞋真正的主人,自有他的原因,但是,我們不能依此就判他有罪,這對這個孩子是不公平的!新加坡法律上也沒有這個先例。請等等法官先生,我還有話要說——”見法官要說話的樣子,唐搶先說。
“在起訴我當事人的時候,你們始終在回避一個事實,你們放棄了一個重要證據,”不知為什麼,唐在這裏使用了“你們”這個詞。他在說“你們”時,手指快速一掃,帶進了一大圈在場者。人們仿佛看見他對法官、對警方、對陪審團的不滿,看見了他對新加坡現行法律的質疑和憤怒。“這個證據在取證階段就存在了,但是你們視而不見,所例舉的案情中沒有一次提到過這樣一個證據。難道真的是因為疏忽?我願意把它看作是一次疏忽,但是,就是這樣一次極不應該的疏忽,就有可能把我的當事人——這個年僅20歲的年輕人送進監獄,斷送掉他大好的青春年華,你們難道不因此而感到愧疚嗎?”
法官問:“你說的證據是什麼?”
過於激動的唐一時發不了聲,他用顫抖的手朝電視屏一指。
人們看到電視屏顯現出一個奇特的圖案,貌似塗鴉。
稍有緩和的唐說:“這個,是罪犯作案後,用記號筆,在被盜走的那幅畫——也就是標號‘No。69’銘牌上留下的。看得出,塗得很匆忙——一個不規則的圓,一個叉,抑或可以看作是字母X。你們要問我這意味著什麼?我可以告訴諸位,這是一個組織的LOGO,骷髏十字的草寫——”
電視屏上重疊出另一個圖像,白色骷髏以及在骷髏下交錯的一對白骨,形成X型。
“這個組織叫‘白色捍衛’。也許你們聽說過這個組織的存在,也許有些人對此一無所知。事實上,被警方偵破的許多案件中,我們都曾經看見過這樣一個標記。警方也證實,這個組織,在實施暴力行為或者其他危害社會的行動後,都會留下代表組織的LOGO,向社會公然宣稱,這些壞事是他們幹的。他們的每一個成員,身上都會有一個同樣的刺青,不同的是,這個骷髏十字在每個成員身上所刺的部位並不一致——有人在上半身,有人在腰部以下;有人刺在比較顯眼的部位,頸部、胸口、胳膊、腳踝——那些年輕人通常喜歡袒露的部位;有些則把這個代表組織意誌的LOGO藏在身體的隱秘處。”
法庭內一片肅靜,每個人都在認真聽辯護律師講述一個奇特的故事。當時,時間已經過六點,遠遠超出了規定的庭審時間。
“當我在馬丁畫廊空蕩蕩的牆上看到了這個標記時,內心非常震撼,我看到‘白色捍衛’又在瘋狂作案,又一次以他們的方式對抗著我們,向我們發起挑釁。然而,我的當事人絕不是‘白色捍衛’的成員,請關注VCR——這是警方拍攝的王聖身體的各個部位,這是手臂,這是手臂的反麵……這是大腿……大腿內側;這是臀部,左邊的臀部和右邊臀部;這是背部……小腿,小腿的另一側……我真的不願意把這個年輕孩子的身體,呈現在公眾麵前,那是他的隱私——公布一個人的隱私,是不道德的,我於心不忍。但是沒辦法,我必須用事實證明,在這年輕孩子的身上沒有留下一處刺青,沒有可怖的骷髏十字!他年輕的身體潔淨無瑕,沒有一處汙穢的印跡。他不是‘白色捍衛’的人!”
小聖也在看電視屏,然而他的視線逐漸被淚水迷住。他沒想到轉機出現在這裏。當他被要求拍照時,內心是抗拒的。當他得知唐律師要在法庭上出示他的LUO照時,憤怒得幾乎想揍這個胖子。可是,現在看來,一切都是那麼值當。
聽證席上的皮特當然也在看,他知道有這一環節,即便知道,也被震驚。他沒想到唐會把這一幕演繹得如此煽情,能直搗每個人的心。
“王聖並非‘白色捍衛’的人,當他實施了偷盜行為後,為何要在現場留下‘白色捍衛’的標記,向社會向公眾發出惡狠狠的宣示?我們怎麼來解釋這個奇特的、完全不合情理的行為?那隻有一種解釋——
“他不是盜畫人!
“我的當事人王聖不是這起案件的作案者。
“……鑒於以上分析,我認為判定王聖犯有盜竊罪,證據不足。我請求法庭對嫌疑人王聖作無罪判決!”
凝定了幾秒鍾,法庭內響起掌聲,人們對唐言之鑿鑿的辯護表示讚賞。
在人們的鼓掌聲中,法官宣布暫時休庭,等待陪審團合議後,法庭將即時宣判。
大約在四十分鍾後,法庭進入宣判程序。人們在外過了煙癮、爭吵過、議論過、做過各種揣測後,陸續回到法庭。
陪審席上,一水兒的正襟危坐。一位女士站起來,扶了下鼻梁上的眼鏡說:“尊敬的法官先生,陪審團經過認真討論,並進行了表決,以9票同意、2票反對、1票棄權的結果形成了以下決議——對本案涉案人王聖作無罪裁定。”
聽證席上並沒有發出及時反響,仿佛一隻沸騰的鍋被緊緊按著鍋蓋。按照新加坡法律,陪審團決議,稱之為Verdict(一般評定),還不是最後的裁決。
法官向左右另外兩位庭審法官各看了一眼,清了清嗓子,開始宣判:“……本案經過兩次庭審,複核了檢控方所提供的所有證據,控辯雙方均進行了充分陳述……本法庭十分尊重陪審團決議,在此基礎上,依照新加坡法律,依據事實,對本案作出如下裁決:馬丁畫廊盜竊案嫌疑人王聖,犯罪證據不足,對其作無罪裁定,當庭釋放!”
聽證席上頓時像炸了鍋似的,反響異乎尋常地強烈。
唐律師激動無比地跑向被告席,用他肉鼓鼓的身體擁摟住小聖,嘴唇哆嗦了半天,才擠出一句話來:
“回家吧,小王聖……”
作者閑話:
今天過節,本章節略微長了些,分幾次讀完吧!希望故事能豐富你的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