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州有州官,縣有縣衙:大清治下,地方縣衙能不能在京城抓捕人犯?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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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遇春
    二
    說完上告分級管理之後,再看一看案件的分級執行。
    案件的分級執行中,一個重要的執行環節,就是人犯的抓捕。
    關於抓捕的具體情況,就不說了。
    這裏,可用具體案例來說明。
    比如說,發生在某縣的案子,人犯逃到了同省的另外一縣、逃到了外省的某地,或者逃到了京城等,某縣能不能直接就去人犯逃去的當地,進行抓捕?
    就資料看,似乎沒有那麼簡單和容易。
    下麵,來說一件清朝的案子。
    通過這個案子:
    看一看,縣衙到京城抓人是怎樣的情景?
    看一看,縣衙能不能到京城直接抓捕?
    看一看,這個過程中,又牽涉出了怎樣的案子?
    同時,也請大家想一想:
    清朝真的就無法無天嗎?
    跨界抓捕,在清朝可以很隨意嗎?
    在清朝之後,還有沒有出現過跨界抓捕的情景,其結果,又是如何呢?
    接下來,就通過具體案例的分析,來回答其中的部分疑問吧。
    本案出自清人陳恒慶《諫書稀庵筆記》中的《張文田》一節。
    首先,需要說一說人物的身份。
    這位人物,不是別人,正是筆記作者陳恒慶。
    陳恒慶曾擔任清廷的巡城禦史,負責京師中城的管理工作。
    既然說到巡城禦史,那麼,就簡單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巡城禦史為明代職官,清初亦沿襲,隸屬於都察院,負責巡查京城內東、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並設有巡城禦史公署,稱“巡視東城察院”、“巡視西城察院”、“巡視南城察院”、“巡視北城察院”、“巡視中城察院”等。各城都設有兵馬司,每司又分為二坊。
    因為陳恒慶有此職務,所以,陳恒慶才有機會接觸此案件,後來,才有相關記載。
    話說,當年陳恒慶擔任清廷的巡城禦史,在巡視中城時,碰到一個案件。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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