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代禦史封章彈劾案件處理一例:刑部尚書薛允升的大臣風度二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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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遇春
    二
    在《清史稿》中,上文所說的第三件事情,就是筆記《春明夢錄》作者記述的事情。
    但是,人物稍有出入。
    《清史稿》說連累薛允升的,是他的侄子薛濟。
    《春明夢錄》說連累薛允升的,是他的公子。
    下麵,就來詳細看禦史封章彈劾薛允升一事。
    薛雲階(即薛允升,何剛德稱其字,故雲薛雲階)尚書這個人,為人行事,質樸廉潔,可謂一時表率。他熟悉刑名之事,被目為那個時代的法家泰鬥。
    話說,薛雲階尚書在京師任職時,有一位候選的人員,與薛公子有所往來。
    所謂候選,按照清廷的製度,就是內自郎中、外自道員以下的官員,凡是起初由考試或捐納獲得出身,及原官因故開缺依例起複的,皆須赴吏部報到,開具覆曆,呈送保結;吏部查驗屬實,允許登記後,聽候依法選用。這是當時一種通行的用人方式。
    那位候選人員,由捐納獲得出身,等級為六品。他喜歡結交朋友,也不知什麼因緣,就和薛公子有了關係。
    後來,由於那位候選六品人員太過招搖,引起了一些人的注意。於是,禦史便上書清廷,說是薛尚書的公子與那位候選人員冶遊(或涉狎邪之事),還說那位候選人員涉嫌請托、幹預刑法、有影響案件審理的傳言。
    當日,禦史向朝廷的上書,采用於封章彈劾的方式。
    所謂封章,即言機密事之章奏,皆用皂囊重封以進。
    朝廷接到章奏之後下旨,對這一事件進行查辦。
    奉旨查辦此事的部門,為吏部與都察院。負責查辦的人員,就是這兩個部院的堂官。
    筆記《春明夢錄》的作者何剛德此時就在吏部任職,而吏部所派的堂官,就是何剛德本人。所以,關於此事的處理,何剛德知之甚悉。
    何剛德參與了這一案件的審理。
    案件是在都察院集中審訊的。
    關於這件事情,禦史彈劾時,提出的說法是:“風聞有其事”。但是,章奏之中,並沒有關於此事的人、事、物等可作為佐證。
    既然彈劾奏章中,說是事由捐職候選人員而起,那麼,在案件審理時,就先提拿該員上堂審問。
    捐職候選人員上堂之後,隻說“革員冤枉”這四個字。所謂“革員冤枉”,也就是說:革我的職,實在是冤枉我了。對於奏章中所指斥的事情,他全都矢口否認。審訊過程中,這位捐職候選人員因為煙癮(吸食煙土成癮)太重,在跪到一刻鍾的時候,他便頭上熱氣直冒,虛汗淋漓。其間,他曾多次昏倒在大堂之上。對於這樣的案犯,實在是沒辦法施行熬審的。
    這已經是我寫作過程中,第二次看到清代的熬審了。
    所謂熬審,是指清代允許官吏以刑訊取得被審訊人口供的製度。
    清朝把熬審作為一種訴訟製度,並規定熬審時官吏可以刑訊逼供的方式和界限。
    《清史稿·刑法誌》記載:
    “凡訊因用杖(杖刑),每日不得過三十。熬審得用掌嘴、跪鏈等刑。”
    掌嘴,就是打嘴巴,具體執行不詳。
    跪鏈,就是將腿跪在鐵鏈上;有時甚至使犯人跪在燒紅的火鏈上,使犯人腿部受傷致殘。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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