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廷重視民眾的生命嗎?其朝審過程如何?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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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遇春
二
本文出自清人陳恒慶《諫書稀庵筆記》中的《朝審》一節。
話說,清代每年需要進行的秋審案件,都是由刑部進行彙總的。
刑部所屬各司,先將各個省份的命案收集彙總。然後,刑部進行本部內的初步核實評定。刑部會根據大清的律例,對這些需要處理的案件,嚴肅進行核定。
刑部核定的結果,一般有四種:一、情實;二、緩決;三、可矝;四、可疑;五、留養承嗣。
具體來說:
一、情實。
罪情屬實,罪名恰當,奏請執行死刑。
二、緩決。
案情雖然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放三千裏,或者減刑發配到煙瘴之地、極邊之區去充軍,或者再押監候辦。
三、可矜。
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可免死刑,一般減刑為徒刑、流放。
四、可疑。
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則駁回原省再審。
五、留養承祀。
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單丁情形,合乎申請留養者,按留養案奏請皇帝裁決。(這一點,也是法中有情的明證。有人說,法就是法,其實,從古至今,法律不外乎人情。)
刑部將以上的核定結果,一一在需要處理的案卷上標注清楚明白。隨後,將案卷送至六部(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各部的總稱。)、都察院、大理院〔清德宗(愛新覺羅·載湉)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審閱查看。
六部、都察院、大理院對刑部所送的秋審案卷進行審閱查看,如果發現刑部所核定的案件結果有不合理或有疑義的,他們會馬上請交刑部,讓刑部對核定結果,進行複議。
各個衙門審閱查看完刑部所送的秋審案件之後,這些由刑部印刷的案卷的原冊,就由各個衙門的審閱查看官員自行存留,是不需要交還刑部的。
筆記作者陳恒慶在京師的諫官官署(筆記作者稱諫垣,即清代的都察院)前後任職有六、七年之久,而且,任職期間,他常常會接到刑部送來的秋審案卷。所以,在陳恒慶的書架上,審閱查看過的秋審案卷有尺餘厚。
各個省份到京師參加秋審的時間由刑部選擇安排。具體時間的排布,或者幾個省份在同一個時間段內,或者一個省份就一個時間段。各個省份參加秋審時間遠近的安排,當然,刑部也會考慮各個省份距離京師路途的長短。秋審時間安排好之後,刑部先會向內廷奏明,然後才可以最終確定正式日期,進行朝審。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