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朝地方大員如何查治下屬官員?長麟相國暗查某縣令軼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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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遇春
四
這裏,還需要簡單介紹一下長麟其人。
愛新覺羅·長麟
字牧庵,生年不詳,卒於清仁宗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滿洲正藍旗人,清朝大臣。
清高宗(愛新覺羅·弘曆)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進士,授刑部主事。
相貌奇偉,明達聰敏,口才便給,官聲很好。
曆任郎中,出任福建興泉永道台,累遷至江蘇布政使。
乾隆五十一年(公元1786年),召授刑部侍郎;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授山東巡撫,劾奏知府審理案件相關事宜時,擬稿有誤,當受罪罰,因為有功於朝廷,故被特旨寬宥,有因為審問擬罪與事實不符,被朝廷褫職;沒過多久,授職江蘇巡撫。
曾經私行市井之間,訪察民間隱情,擒治豪強暴徒,禁革奢靡風俗,清理漕政,罷斥貪吏,為時人所稱頌。
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調任山西,又調任浙江,擢升兩廣總督,加太子少保;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調署閩浙。
朝廷命令長麟按治總督等,沒有查得實情,皇帝下詔切責。於是,長麟上奏總督等婪索納賄,皇帝生疑,斥責長麟沽名取巧,奪職,給予副都統之銜,命其赴葉爾羌辦事;很快,授職庫爾喀拉烏蘇領隊大臣,調任喀什噶爾參讚大臣。
清仁宗嘉慶四年(公元1799年),授職雲貴總督,調任閩浙。
嘉慶五年(公元1800年),調任陝甘。
嘉慶六年(公元1801年),以其副將濫殺邀功,詗察得實,停止對其議敘。
嘉慶七年(公元1802年),征召回京,降署吏部侍郎;由遷禮部尚書,兼都統。複命其總督兩廣,以母老,留京。
嘉慶八年(公元1803年),授兵部尚書,調職刑部,兼管戶部三庫。
嘉慶十年(公元1805年),兼翰林院掌院學士,既而,為協辦大學士。
嘉慶十五年(公元1810年),以目眚久在告,特詔解職。
逾年,卒,諡文敏。
(全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