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盛行招搖撞騙之風的大清京師:一例涉及考官人事安排的欺詐案件三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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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遇春
    三
    這一案件初審時,先提審的是饒士騰。
    提審前,饒士騰還在外省,所以,他是從外省提解回來的。
    饒士騰被提,到堂訊問。他的回答是,對於當堂所審問的事情,他完全不知情。
    當時,也沒有什麼有力的證據可以出示,來讓饒士騰招供。
    所以說,一開始,對饒士騰的審問有些不得要領。
    最後,無果而散。
    因為證據不足,也不能馬上就羈押饒士騰。初審饒士騰,無果而散。不想,饒士騰回到寓所之後,他馬上就自盡而亡了。
    猜想,饒士騰的死,也是激於一時的氣憤和羞愧。他也是害怕到最後,沒辦法自白其身,於是,就尋了短見,算是給自己、給朝廷一個交代了。想一想,饒士騰的死,還真是讓人覺得可憐啊!
    嗣後,即提解丁維褆到案。
    丁維褆到案之後,無論如何訊問,他是一切全都不承認。
    接下來,又提解古玩店店員到案,這人一味狡賴,不做招供。
    其實,風傳的那位太監究竟是真是假;是否果有其人;若有其人,其人姓甚名誰,全都無法驗證核實。
    經過對古玩店店員的再三審訊,他最後才供出,參與這一案件的,還有一位秀才、一位剃頭匠。這三人的關係是:古玩店店員受秀才指使,秀才又受剃頭匠左右。
    既然古玩店店員招供有新的人員參與了這一案件,那麼,就馬上開始對新供出的人員進行審訊。
    秀才比較狡猾,提解到堂之後,他便承認說:的確有關說鄉試考官人事安排的事情,並且,為了達到目的,過程中的確也行賄了,但是,最後事情沒有辦成而已。
    至於太監是誰,過程中如何進行索賄,秀才說:這些事情都是剃頭匠經手處理的,他自己一概不清楚。
    秀才之所以這麼說,主要原因是:他對於這一類案件非常熟悉,並知道其中的關節輕重。所以,秀才隻挑揀對自己有利的情況進行招供,其餘的,一概推給剃頭匠。這樣一來,秀才就算是承認了罪行,按照他選擇性招供的行為,即使真給他定罪,處罰也不會重。秀才明白,隻要自己招供、認罪,就不會吃眼前虧了。這裏所謂的眼前虧,就是刑訊,就是皮肉之苦。
    最後,才將剃頭匠提解到堂。這剃頭匠倒是非常硬氣,他矢口否認與這一案件有關,完全不承認古玩店店員與秀才招供的那些事情。於是,就對剃頭匠進行了連日的熬審。
    所謂熬審,是中國古代對被告人連續刑訊逼供的一種審問方式。清朝把熬審作為一種訴訟製度,並規定了官吏可以刑訊逼供的方式和界限。
    據《清史稿·刑法誌》記載:
    “凡訊囚用杖(杖刑),每日不得過三十。熬審得用掌嘴、跪鏈等刑”。
    對剃頭匠的熬審,就使用了跪鏈的方式。
    所謂跪鏈,就是強製受審訊者將腿跪在鐵鏈上;有的,甚至強製受審訊者跪在燒紅的鐵鏈上,以至於受審訊者的腿部受傷致殘。
    當時的情景,據筆記作者何剛德記述,剃頭匠跪鏈,跪了三句鍾(時長不詳,現在粵語中也有三句鍾一說,大概是三個小時。),以至於鐵鏈嵌入了他的肉中的深度有一寸左右。盡管這樣嚴刑審問,剃頭匠還是不肯招認,隻是說一些不著邊際的話。
    暫時對剃頭匠還是沒有辦法,隻能再次審問丁維褆。
    丁維褆回答說:
    “他自己說他賣的是四川鄉試考官的差缺,我外放的是陝西鄉試主考官。這不是很明白嗎,一個四川、一個陝西,兩邊根本就沒有關聯啊。即使像他所說,外放四川鄉試考官的差缺出來之後,我有答應他什麼。那麼,請問他,我既然答應他了,他可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嗎?”
    然後,再去詰問古玩店店員,他也是詞語遊移,沒有定向。
    後來,經過多方印證,才知道,當初古玩店店員確實有說合的事實,即自己可以通過關節、獲取外放鄉試考官的差使;也才知道,當初古玩店店員提出可以說合買差時,丁維褆並沒有言辭拒絕。
    然後,繼續嚴厲審問丁維褆,丁維褆又說:
    “古玩店店員當日說自己有能力可以通過有力人士、獲取外放鄉試考官一事時,他也沒有直說,而是含含糊糊、隱約其辭。當時,他說完這話後,我就嚴詞斥責他了。事後,他又來向我索要報酬。這本來就是京師中閑人慣用的訛詐伎倆。這種拙劣的欺詐行為,怎麼能用它來定我的罪呢?”
    聽丁維褆這麼一說,承審官當即就對他說道:
    “有道是”伐國不問仁人(要不要征伐別國,是不會去問仁愛之人的。)”,難道你不知道?。古玩店店員敢於在你麵前唐突,提出賣差買差的話頭,他當時不會是無緣無故就這樣做的吧?況且,你知道他可以買差,你明知這是違法行為,你當時就應該舉發他,你為什麼明知不報呢?等到他後來與你吵鬧,如果你真是問心無愧,你就應該立即將他送官究辦,你為什麼不做啊?”
    這些對丁維褆責備的話語,雖然是呆板的官腔官調,但是,既然這一事件已經被參奏成案,朝廷並已降旨查辦,這些官話還是不得不說的。
    承審官說完這些話之後,丁維褆才無言以對了。
    最後處理的結果,就是:
    丁維褆不知檢束,議以革職處置。
    其餘人犯,以招搖撞騙未成,擬分別處以流放的刑罰。
    附本文相關資料:
    【林紹年】(公元1845年~公元1916年),字讚虞,福建閩縣人。清穆宗(愛新覺羅·載淳)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進士,授翰林院編修。清德宗(愛新覺羅·載湉)光緒十四年(公元1888年)任禦史,以極諫慈禧動用海軍經費修頤和園,名噪四海。光緒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遷雲南布政使,就擢巡撫,兼署雲貴總督。光緒三十年(公元1904年)上奏朝廷,呼籲實行立憲改革。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移廣西。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內召,以侍郎充軍機大臣,兼署郵傳部尚書,授度支部侍郎,支持改革。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因禦史趙啟霖劾段芝貴案,替言官報不平,跟愛新覺羅·奕劻鬧翻,稱病退出軍機,外出任河南巡撫。清遜帝(愛新覺羅·溥儀)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調回中央任學部侍郎,後改任弼德院顧問大臣,隨即告病回鄉。公元1916年病逝於福州故裏。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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