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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相關說明
    明代縣衙編製說明
    明代縣衙根據所在地區地理位置和經濟條件的不同,有的較為宏敞,有的則較為簡陋,但大多數縣衙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是封閉性,四周以高牆與外界相隔;二是形製四方規整,中間有一條顯著的中軸線。
    在這條中軸線上,依次排列著縣門、儀門、大堂、二堂、三堂等主要建築。中軸線大致可分為三段:儀門之前主要是禮儀性的建築;儀門至二堂或三堂為縣衙的核心區域,為知縣審,案、辦公之所;二堂或三堂之後,為知縣內宅。中軸線上的院落一般遵守對稱的準則。中軸線兩側,則分布著佐貳官縣丞、主簿和首,領,官典史的衙門和宅邸,以及吏廨、監,獄、倉庫等建築。
    縣衙前有照壁一道,照壁後為牌坊,儀真縣衙牌坊上有匾額題“忠廉坊”。牌坊以裏為大門,大門兩邊的牆呈“八”字形,所謂“八字衙門”即由此而來。八字牆上可張貼告示、榜文,公布科舉考試錄取結果等,有的加上頂棚和柵欄,稱“榜廊”或“榜棚”。牌坊以裏,設有醫學、陰,陽學,右側設有總鋪(急遞鋪),以便於縣衙公文的快速遞送。牌坊正北為鼓樓或譙樓,為兩層,是縣衙中最高的建築,便於報時和瞭望。鼓樓外牆左右,分別建有申明亭、旌善亭,或申明在左、旌善在右,或反之,無一定之規。進入鼓樓,也就正式踏進了縣衙的大門。有的縣沒有鼓樓或譙樓,而以縣門代之。
    鼓樓之後,即是儀門。有的縣鼓樓之後還有一道二門,儀門為三門。儀門之左,一般設土地祠、衙神廟、寅賓館,儀門右側為縣獄。儀門中間為正門,平時關閉,隻有迎,接,上,級或同,級,官,員造訪時才打開,兩側開有角門。
    儀門內為衙中最大的一進院落,院中樹立一座小亭,稱“戒石亭”。亭中石碑南麵刻“公生明”三字,語出《荀子·不苟》:“公生明,偏生暗。”碑陰書“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十六字。戒石碑下有甬道向北,到達月台,台上即是縣衙的核心建築——大堂。大堂為知縣審,案、辦,公之所,一般建得高大軒敞,正中設桌案,堂前設柵欄,前有飛軒甃,其下為露台,上有審,案時供,人,犯,下,跪的跪石。大堂又稱“縣廳”、“正廳”、“治廳”、“琴堂”、“牧愛堂”、“親民堂”、“節愛堂”等。大堂兩側耳房可用作儀仗庫、鑾架庫等庫房。大堂左側或右側,有的還設有“典史廳”、“典幕廳”、“幕廳”、“縣幕”或“讚政亭”,為幕官典史辦公之所。
    幕廳實際上是典史廳,是典史幫助知縣處,理,文,案的場所。首先,首,領,官在明代又被稱為“幕職”、“幕官”,主要掌文移出納,這正是典史的角色。其次,“典史廳”、“幕廳”在眾多不同的縣誌上都出現在大致相同的位置——大堂的東西梢間,說明它們所指的應該是同一個東西,隻是在不同的縣誌編纂者那裏使用了不同的稱呼而已。如果將這些名稱——“典史廳”、“典幕廳”、“幕廳”排列在一起,答案就更清楚了。再次,設有典史廳的縣衙同時還設有典史衙,這說明典史廳是典史於本,衙,辦,公之外,協助知縣處,理,文,卷的場所。典史廳設於大堂之側就是這個目的。又次,幕友屬於知縣私人雇傭,因而不宜出現於大堂之側。在清代,幕友協助知縣處理事務,都要在靠近內宅的地方進行。幕廳緊鄰縣衙大堂,屬於核心辦公區域,幕友到此辦公不合情理。最後,清代幕友製盛行後,佐貳官設置極少,也就是說佐貳官的職能大部分為幕友所取代,幕友是在佐貳官作用削弱之後取而代之的。而反觀出現“幕廳”字樣的幾幅縣衙布局圖,可以發現一般都有數處佐貳官衙宅,佐貳官的設置還相當多,承擔著很多行,政,事,務,這至少說明即使出現了幕友,作用也必相當有限,此時在大堂之側公然出現幕友辦公的專門處所是令人難以想象的。
    大堂院內兩側廂房為吏,員,辦,事之六房所在,左側為吏、戶、禮三房,右側為兵、刑、工三房,糧科(房)、馬科及承發房、鋪長司等也排列於左右廂房中。糧科(房)從戶房分出,二者的分工是:“戶房止是分派錢糧,收解俱是糧房。”馬科從兵房分出,“承發吏設管公文及管詞狀”。鋪長司為急遞鋪鋪長辦,公之所。北直隸宛平縣大堂兩側廊房有多達15個房科。儲藏冊籍檔案的架閣庫、冊房,以及存放各種器具財物的鹵簿庫、帑庫、鑾駕庫等,也位於大堂附近。
    大堂之後是二堂。二堂是知縣預審案件和大堂審案時的退思、小憩之所,又稱“退思堂”、“改弦堂”、“省觀堂”等。由於它是一個過渡性的建築,因而相對較小,也叫“穿堂”、“川堂”、“過堂”等。二堂後一般有宅門,將南邊的外衙與北邊的內衙分開。宅門內為三堂和知縣廨,二者有時合而為一。三堂又稱“後堂”、“便堂”,在一些縣它是僅次於大堂的建築;知縣廨又稱“正衙”、“知縣衙”。三堂是知縣接待上級官員、商議政事和辦公起居之所,有些事涉機密的案件和不便公審的花案,亦在此審理。內衙中一般還有住宅、書房、花廳、後花園等,為知縣的生活區。
    縣丞、主簿、典史的衙、宅,分布於縣衙後部中軸線兩側,一般典史衙隻有一個,縣丞衙、主簿衙則可能有多個,視該縣所設佐貳官多少而定。
    吏舍,即吏員的居所,也分布在縣衙中。明代規定,為防止吏員內外勾結舞弊,吏員平時要待在縣衙內,不允許擅自出衙。吏舍一般集中位於六房之東西側,或散布於官廨之間的空地。官,吏都須按規定在縣衙內居住,一般不許雜處民間。然而由於吏,員眾多,吏舍難以容納,許多人隻好借住衙外民居。關於公廨的規格和等級,弘治《句容縣誌》卷二載:“知縣十間,縣丞八間,主簿七間,管馬主簿七間,典史六間,吏舍四十間。”
    監獄是縣衙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占據了縣衙的西南角,故俗稱“南監”。分內監(關重,犯)、外監(關一般犯人),男,監、女,監。附近還設有獄,神,祠或獄,神,廟。此外,縣衙中還有馬政廳、馬房、官倉、門房、裏舍(裏甲房)等建築。
    也有些縣衙不那麼規範,比如山東淄川縣縣衙把一般建於縣衙之外的府館、布政分司、按察分司、養濟院、縣倉等都包含在縣衙中。
    縣衙之外還有其他官署和設施,亦為一,縣,行,政之所需,計有縣學、社學、城隍廟、際留倉、祿米倉、預備倉、便民倉、養濟院、漏澤園、府館、布政分司、按察分司、都察院、察院、公館、管河廳、巡捕廳、巡檢司、水馬驛、急遞鋪、遞運所、社稷壇、山川壇、邑厲壇、僧會司、道會司、稅課局、河泊所、工部分司等。
    縣衙的作息時間明朝政府規定了一些法定假日。“凡每歲正旦節,自初一日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節本日為始,放假三日”。洪武六年,太祖“命考古休沐假日,禮部以唐六典假日上,從之。令百官每月五日給假”。宣德三年,又定於每年歲首旬休十日。萬曆《明會典》卷八《節假》:“永樂七年,令元宵節自正月十一日為始,賜百官節假十日。”但查《明會要》本條知其為“賜朝參官元宵節假”,並不含地方官。又記:“弘治四年正月癸未,以修省,罷上元節假。”楊聯升認為明清時期,每年冬季從十二月二十號前後開始,有一個月左右的“封印”時間,作為春假。每至十二月,於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四日之內,由欽天監選擇吉期,照例封印,頒示天下,一體遵行。封印之日,各部院掌印司員必應邀請同僚歡聚暢飲,以酬一歲之勞。此外,逢皇帝登基、壽誕、喪葬等,也要停止公,務,活,動。
    縣衙每日清晨即開始辦公,日暮時方才散衙。每日卯時,吏典、隸兵及各種雜役於承發房畫押報到,稱點卯;下午酉時,散衙歸家。
    縣,官每日升堂分為早堂(早衙)、中堂(中衙、午堂、午衙)、晚堂(晚衙)。各官對時間的安排,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和各自的性情能力,不盡一致。但“堂事須有定規,各役人犯方便伺候遵守”。若初仕者無經驗,“投文聽審,俱無定時,自朝至暮,紛紛擾擾,(吏役)終朝伺候”。
    知縣一天處理事務總的次序是處,理,公,文、比較錢糧、問理詞,訟。大堂上每日設值堂吏和值印吏各一名,“直堂吏一名,專一在堂掛號登記上下公文,並拘勾人,犯牌票,以便揭查。直印吏一名,置簿填寫某房公文幾件,用印幾顆,至晚遞不致違誤,結狀以防奸弊”。其餘吏典於各房辦事,非傳喚不得上堂。每晚又派巡風吏一人巡視衙門各處,以防奸盜。
    縣衙中的人員分為官、吏、役三等,在數量上呈金字塔形。在政務上的分工大體為:官主決策,吏理文書,役供差遣。知縣、縣丞、主簿、典史即正官、佐貳、首領,為朝廷命官,數量極少。知縣總管一縣之政,務,佐貳、首領則分別分工負責勸農、水利、清軍、巡緝等某一方麵的事務;吏員為在吏部注冊的公職人員,主要在六房、糧科、馬科等各房科中辦事,處理公,文,賬,冊;衙役則司職站堂、看管、守衛、催科、抓,捕等事,聽候官,吏差遣。
    縣衙中的公,務,文,書主要由各房科的吏書草擬。與清代縣官文移主要倚仗師爺不同,明代吏書在公文的處理中還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縣官一應文移,本應親自為之,但實際上多派相應房科起稿。但後期普遍的情形卻是縣官“申上司文移,先令該吏起草”。由於明代中期以後吏典買充者多,素質普遍降低,通文移者日少,多由各房主文、書手代筆。吏典、首領官對公文應及時辦理,不得稽延。
    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向上稟報,須自上而下進行,即首先秉明知縣,再赴分管佐貳、首領處商議;簽押文書時,則遵從自下而上的順序,先由下麵的吏典首領等官開始,最後至知縣處用印施行。這樣做的目的,可能一方麵是為了保證信息上達長官的渠道通暢,不致被中途截斷;同時政務處理意見先由下麵的該管官,吏議定,最後由縣官決斷施行,也可以減輕知縣的理,政負擔,使各,級,官,吏各負其責。
    刑名、錢穀為知縣最重之事。縣官受理百姓詞訟稱為“放告”,受理詞訟的日子稱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簡之地”,隻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兩次。在農忙時節,為不妨農時,還要止訟幾個月。如四至七月農忙時,除人,命、強,盜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放告之日,縣官升堂後,出“放告牌”,原告捧紙依次遞進縣衙。狀紙遞進後,由承發房吏接下掛號。縣,官接狀後為慎重起見,往往並不立即審理,而是退堂後一一細覽,第二天再與發落。不準狀的退回,準狀的再傳,原,告、被告、證人三方細審。
    錢糧完納不及時,或差役辦差逾期,縣,官則用刑求、監,禁的辦法催督,稱為“比較”。“凡差人解軍、解錢糧,限定日期。如不完批回繳者,即拿的親家屬監候,輪日比較,則事易完”。征比錢糧時,先比較糧長、裏老等役,使之催督欠納戶,若再不完,則征比花戶。
    縣,官除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等事外,不得輕離縣衙,有事則以信牌差遣吏役。信牌又稱“牌票”、“票”、“朱票”,為紙質,上麵用墨筆寫明所辦事情,限定日期,用朱筆簽押,並蓋官印。
    但牌票亦不可輕給,以維護牌票的嚴肅性。諸役多有借牌票詐害百姓者。有的串通吏書,私寫牌票,不蓋官印,持“白頭”牌票下鄉欺詐百姓。
    牌票是替官府辦差的憑證,可發與差役,也可發給在縣聽差的值年裏長,使之勾攝公事。審案時,縣,官還可將牌票交與原告、幹證,令其持票拘傳被告。明初以後裏長多在縣“承符呼喚”,聽領錢糧詞狀牌票,回鄉催征錢糧,勾攝人犯,或措辦供應。
    縣,官有事傳喚鄉民,應盡量差遣裏長,以免差役下鄉生,事,勒,索。
    衙門東側置一大鼓,為“登聞鼓”,俗稱“喊,冤大鼓”,是供百姓申,訴,冤,屈的,知縣聽到鼓聲立即傳喚擊鼓人,上堂受理,如案情重大,知縣立即升堂審,問,若事情細微,即行刑訊,以肅法堂。
    縣衙的第二道門——儀門,即“禮儀之門”。儀門通常是關閉不開的,隻有在知縣上任、迎接貴賓、舉行重大慶典活動的時候才會打開。進入儀門,到了縣衙的第二進院落“六部房”,中央稱“六部”,地方稱“六房”,六房對稱設置,清一色的青磚灰瓦,六檁硬山前廊式。“吏”“戶”“禮”居東,“兵”“刑”“工”居西。吏,房主管全縣吏,員的升,遷,調,補,下,委,任,狀,職,能相當於現在的“人,事,局”;戶房主管全縣征糧納稅,賑災放糧等,相當於現在的“糧,食局”;禮房管儒學、教育、慶典、祭,祀等,相當於現在的“教,育,局”;兵房管全縣征集兵丁馬匹,訓練兵卒,相當於現在的“武,裝,部”;刑,房,主,管全縣的民,刑,事,案,件,包括了現在的“公、檢、法”三個單位的職,能;工房管全縣蠶桑、興修水利等,相當於現在的“建,設,局”。古代縣衙編製隻有一百二十五個人,管理了全縣所有事務,機構是非常精簡的。
    衙役分為三班衙役,指快班、壯班、皂班。快班,也就是捕快,專,管,民、刑,案,件,相當於現在的刑,警,隊;壯班,在當時管征糧納稅,相當於現在的稅,務,局;皂班,在升堂時旁邊站立的衙役,專管打板子。
    進入大堂,可看到正中屏風繪有山水朝陽圖(又叫海水朝日圖),山正、水清、日明,象征清正廉明,與上懸匾額“明鏡高懸”異曲同工,意即告訴百姓本知縣辦案廉明、公正;屏前高出地麵一尺的地方稱作“台”,台上四根柱子圍成的空間,叫“官閣”,也叫“暖閣”,“暖閣”是知縣發號施令的法,堂,因大堂四麵通風,冬天在此工作肯定寒冷,故在案下放一火爐,用以取暖,暖閣內設置公,案、座椅,公,案的旁邊有一木架,上置官印及委,任,狀,公,案上擺放令簽、朱筆和驚堂木。公案上的令簽有兩種顏色,一種是黑色,一種是紅色,黑色用於較輕的刑,罰,如打板子,而紅色一般不動用,隻有在判,處,死,刑的時候才使用,不過,知縣沒有判,決,權的,隻有執,行,權,當時,隻有皇帝一個人有判,決,死,刑的權,利。當斷,案有了結論,知縣便宣布判,決,同時將令簽丟到堂前,由衙役執行處,罰,丟出的令簽不能收回,也即意味著已,審的判,決不能更改。暖閣頂篷上繪有三十六仙鶴朝日圖,據說三十六仙鶴代表秦滅六國分為三十六郡,太陽象征著皇,權,後引申為:皇,權統一,四海為一。
    二堂是知縣日常辦公、個別召見下級,小範圍研,究,工,作,審,理,民,事,案,件的場所,所以這裏沒有大堂的森嚴氣氛。正中屏風繪有“鬆鶴延年圖”,比大堂的“山水朝陽圖”,多了幾分生活氣息,公案上的令簽也隻有黑色令簽,沒有紅色令簽,說明在這兒是不能判,死,刑的。
    屏風上方懸有匾額“思補堂”,原稱“退思堂”,均為退思補過之意。知縣坐在堂上,抬頭便可見對麵屏門上所懸“天,理、國,法、人,情”六個大字,這六個大字提醒知縣斷案時要權衡三者,做到合,法,合理又合情。
    二堂東西兩側分別是“簡房”和“招房”,“簡房”掌握知縣的信件、名片、貼子,屬禮房的下設機構,而“招房”屬刑,房的下設機,構,主要事務是勘,驗、票,務、檔,案等。
    過了二堂,就到了知縣日常生活起居的地方——內宅。東西廂房為客房,招待上級或同窗好友住宿的。內宅也叫“勤慎堂”,告訴知縣在這兒做官要做到勤快、謹慎。進入裏邊,可看到中間是客廳,當時的秘密案件、不公開的案件在這兒審,所以老百姓稱這兒也是“三堂”。東梢間是臥室,西梢間是書房。在明清兩代,朝,廷,製,度非常森嚴,有兩個回,避,製,度,第一是地域回,避,本,省,官,員不得在本省做,官,必須到五百裏以外的異地做官,不許帶家屬,家屬也不能來看望他,知縣三年一任,期滿不得久留,隻有在每年的臘月二十到次年的正月二十為封印期,為知縣的一個月假期,可以回家探親。第二是親屬回避,親屬也不能在五百裏以內做官,遇上這種情況,則後到者回避,官小者回避,避免形成地方保,護,勢,力,危及皇,權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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