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清朝史料 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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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珅案
嘉慶四年,大學士公和坤經禦史廣興、直隸胡季堂疏發其罪,恩賜自裁,將大罪二十傳示中外。其詞曰:
“當上冊立為皇太子時,先期預呈如意,泄機密以為擁戴功,大罪一。圓明園騎馬直入中左門,過正大光明殿至壽山口,大罪二。肩輿出入神武門,坐椅轎直進大內,大罪三。娶出宮女子為次妻,大罪四。川、楚教匪滋事,各路軍營文報任意延擱不遞,大罪五。純廟聖躬不豫時毫無憂戚,逢人談笑自若,大罪六。純廟力疾批章,間有未真之字,輒口稱不如撕去另擬,大罪七。管理吏、戶、刑三部,將戶部事務一人把持,變更成法,不許部臣參議一字,大罪八。西寧報循貴賊、番賊聚眾搶劫殺傷,將原折駁回,隱匿不辦,大罪九。國服曾有中旨,令蒙古王公未出痘者不必來京,乃故違諭旨,無論已未出痘俱不令來,大罪十。大學士蘇陵阿以姻親匿其重聽衰憊之狀;侍郎吳省蘭、李潢,太仆卿李光雲以曾在其家教讀,俱保列卿階,兼任學政,大罪十一。軍機處記名人員隨意撤去,大罪十二。私蓋□木房屋,僭侈逾製,其多寶閣槅段仿照寧壽宮式樣,大罪十三。其墳塋設立饗殿,開置隧道,致居民有和陵之稱,大罪十四。所藏珍珠手串二百餘串,較宮中多至數倍,並有大珠較禦用冠頂尤大,大罪十五。真寶石頂非所應戴,乃藏數十餘顆,並有整塊大寶石為禦府所無者,不計其數,大罪十六。家內銀兩、衣飾等物數逾千萬,大罪十七。夾牆藏赤金二萬六千餘兩,私庫赤金六千餘兩,地窖埋銀百餘萬,大罪十八。通、薊地方當鋪、錢鋪資本十餘萬,與民爭利,大罪十九。家人劉全資產亦二十餘萬,且有大珠及珍珠手串,大罪二十。”
查抄和珅家產清單
欽賜花園一所,亭台二十座,新添十六座。正屋一所十三進,共七百三十間。東屋一所七進,共三百六十間。西屋一所七進,共三百五十間。徽式新屋一所七進,共六百二十間。私設檔子房一所,共七百三十間。花園一所,亭台六十四座。
田地八千頃。
銀號十處,本銀六十萬兩。當鋪十處,本銀八十萬兩,號件未計。
(金庫)赤金五萬八千兩。
(銀庫)元寶五萬五千六百個。京錁五百八十三萬個,蘇錁三百一十五萬錁。洋錢五萬八千元。
(錢庫)製錢一百五十萬千文。(以上共約銀五千四百餘萬兩)
(人參庫)人參大小支數未計,共重六百斤零。
(玉器庫)玉鼎十三座,高二尺五寸。玉磬二十塊。玉如意一百三十柄。鑲玉如意一千一百零六柄。玉鼻煙壺四十八個。玉帶頭一百三十件。玉屏二座二十四扇。玉碗一十三桌。玉瓶三十個。玉盆一十八麵。大小玉器共九十三架,未計件。(以上共作價銀七百萬兩)另又玉壽佛一尊,高三尺六寸。玉觀音一尊,高三尺八寸。(均刻雲貴總督獻)玉馬一匹,長四尺三寸,高二尺八寸。(以上三件均未作價)
(珠寶庫)桂圓大東珠十粒。珍珠手串二百三十串。大映紅寶石十塊,計重二百八十斤;小映紅寶石又八十塊,未計斤重。映藍寶石四十塊,未計斤重。紅寶石帽頂九十顆。珊瑚帽頂八十顆。鏤金八寶屏十架。
(銀器庫)銀碗七十二桌。金鑲箸二百雙。銀鑲箸五百雙。金茶匙六十根。銀茶匙三百八十根。銀漱口盂一百零八個。金法藍漱口盂四十個。銀法藍漱口盂八十個。
(古玩器)古銅瓶二十座。古銅鼎二十一座。古銅海三十三座。古劍二口。宋硯十方。端硯七百零六方。(以上共作價銀八百萬兩)另又珊瑚樹七支,高三尺六寸。又四支,高三尺四寸。金鑲玉嵌鍾一座。(以上三件未作價)
(綢緞庫)綢緞紗羅共一萬四千三百匹。
(洋貨庫)大紅呢八百板。五色呢四百五十板。羽毛六百板。五色嗶嘰二十五板。
(皮張庫)白狐皮五十二張。元狐皮五百張。白貂皮五十張。紫貂皮八百張。各種粗細皮共五萬六千張。(以上共作價銀一百萬兩)
(銅錫庫)銅錫器共三十六萬零九百三十五件。
(磁器庫)磁器共九萬六千一百八十四件。
(文房庫)筆墨、紙張、字畫、法帖、書籍未計件數。
(珍饈庫)海味雜物,未計斤數。
(住屋內)鏤金八寶床四架。鏤金八寶炕二十座。大自鳴鍾十座。小自鳴鍾一百五十六座。桌鍾三百座。時辰表八十個。紫檀琉璃水晶燈彩各物,共九千八百五十七件。珠寶、金、銀、朝珠、雜佩、簪釧等物,共二萬零二十五件。皮衣服共一千三百件。綿夾單紗衣服共五千六百二十四件。帽盒三十五個,帽五十四頂。靴箱六十口,靴一百二十四雙。
(上房內)大珠八粒,每粒重一兩。金寶塔一座,重二十六斤。赤金二千五百兩。大金元寶一百個,每個重一千兩。大銀元寶五百個,每個重一千兩。(以上均未作價)
(夾牆內)藏匿赤金二萬六千兩。
(地窖內)埋藏銀一百萬兩。
另又家人六百零六名,婦女六百口。
尚有錢店、古玩等鋪,俱尚未抄。
和珅家產之籍沒
和珅之為高宗所寵也,一切奢侈,僭擬君王。嚐於其密室,穿高宗禦用服,臨鏡自照,以為得計。因是仁宗惡之特甚,恒欲誅之;顧以高宗在,未之發。及高宗崩,甫逾六日,仁宗即下珅於獄,旋數其二十大罪,令自盡。又將其平時所得贓賄及田產房屋、典鋪市廛等項,悉沒入官,凡一百零九號,已估價者隻二十六號,值二百二十三兆餘;未估價者,尚八十三號,以三倍半為比例算之,當得八百兆有奇,可抵甲午、庚子兩次賠款總額,斯亦巨矣。
顧相傳嘉慶初年所賞給於臣下者無幾,大都入於內府。故副都統薩彬圖有“和坤財產不止此數,必有埋藏寄頓、侵蝕挪移等弊,請密派大臣研鞫追究”之奏,所謂言在此而意在彼也。仁宗知其意,乃直斥為越俎之非,而八萬萬金之巨額,遂一入而不複出矣。時人為之語曰:“和珅跌倒,嘉慶吃飽。”民之多言,亦豈無因而至乎?迨圓明園一役,義和團一役,取和坤二十年之儲蓄而轉貯於宮中者,固已不脛而走矣。又聞和坤家中有一玉馬,長三尺餘,高可二尺,潔白溫潤,為高宗平回部時,命將軍采自和闐、藏於大內者,經和坤盜出以與愛妾,俾浴時坐其上以逞淫樂。至是亦抄出,置之圓明園。迨文宗立,此馬遂為孝欽後浴時跨坐之具。庚申英、法軍至,全園俱付一燼,惟此馬被英人取去,迄今存於倫敦博物院,蓋已再閱滄桑矣。噫!可不謂之妖物也歟。
文廟祀典
嘉慶九年,駕幸翰林院,詣先師位行禮,舊典二跪六拜,仁宗特行三跪九拜禮。文廟祭祀,武職副將以下向不與祭。康熙四十九年,太原總兵官馬見伯疏,請依文臣一體行禮。兵部議駁,特旨允行。“十哲”之稱,始於唐開元八年,蓋四科弟子顏子以下十人也。二十七年以顏子配享,乃升曾子於十哲,居於夏之次。宋端平二年升子思子;鹹淳三年曾子、子思子升配享,乃升子張;康熙五十三年升朱子;乾隆三年升有子。於是十哲實為十二哲。
賑粥良法
嘉慶乙醜,浙西水災歉收;杭、嘉、湖三府散籌賑粥,分男女兩廠,擇佛寺立大蘆篷,無雨淋日炙之苦。道路出入次第,皆以木柵梆炮為號令紀律,日賑數萬人,無擁塞之虞。有疾者給以藥,老病廢疾別有廠,婦女有廁篷,數月中無一人死於廠者。其煮粥濃厚,以立箸不倒、裹巾不滲為度。司事與饑民同食之,無一盎者,民情歡悅。時阮文達撫浙,所謂實心行實政也。
春融堂記李焜事
王述庵司寇《春融堂集》中,有聞吳侍講有參劾作雲:“腆顏尚冀履花封,快聽風雷下九重。豺虎有知應不食,鷹鸇必逐自難容。旁觀尚欲舒公憤,當事能無愧曲從。(原注謂平寬夫學使。)天道恢恢原不漏,昌言真足警群凶。”此詩蓋為前蘇州總捕、同知李焜所作也。嘉慶四年,吳郡有諸生之獄,其端起於吳邑令甄輔廷為富室追逋,值國忌日責杖生員吳某。吳控於有司不得直,四學諸生不服。適學使平侍郎恕鬆江按試還,群往胥門使舟呈訴。學使已有先入之言,拒不納,諸生嘩而散。次日紫陽書院觀風,眾忿不受卷。學使怒,命有司收係百餘人訊狀。承審之員,李焜其一。焜夙有睚眥於諸生,迎合意指,鍛煉尤力,褫革二十四名,欲科以聚眾滋事之罪。事既白,平與李皆鐫秩去,李猶得為縣。未幾,為湖南學使吳公省蘭發其私書請讬,坐遣戍新疆,人甚快之,故司寇有此作。司寇先有與平學使一書,責其徇州縣而虐諸生,語其侃直,為時傳誦,而文集未編入。後見錢思元《吳門補乘》中已刻之,故不複綴。聞獄方急時,鄉先達皆以慎默遠嫌,雖為之師長負重望者,亦囁嚅不敢發一語與有司抗。得司寇此書,士氣賴以稍振焉。
摘印官
長麟相國巡撫浙江時,聞仁和令某有貪墨聲,乃微行訪察之。一夕,遇令於途,直衝其鹵簿而過。禁役方嗬叱,令識為公,急降輿謝罪。公問何適,以夜巡對。公哂曰:“時僅二鼓,出巡無乃太早?且夜巡所以詰奸,今汝盛陳儀衛,奸人方引避不暇,何巡察為?無已其從吾行乎。”乃悉屏從人,笑談徐步。過一酒肆,曰:“得無勞乎?與子且沽飲。”遂入據坐。問酒家邇來得利如何,對曰:“利甚微。重以官司科派,動多虧本。”公曰:“汝一細民,科派何以及汝?”酒家頻蹙曰:“父母官愛財若命,又不論茶坊酒肆,每月悉征常例;蠹役假虎威,且取盈焉,小民何以聊生?”因曆述令之害民者十餘事,不知即座上客也。公曰:“據汝言,上官猶無覺察乎?”曰:“新巡撫聞頗愛民,然初到一時,何能俱悉,小民亦胡敢越訴。”公略飲數杯,付酒錢出,笑語令:“小人多言已甚,我不輕聽,汝亦勿怒也。”行數十武,忽曰:“此時正好巡夜,盍分道行。”令去。公複返至酒家,叩門求宿;對以非寓客處,公曰:“固知之,我此來非為求宿,特為護汝來耳。”酒家異其言,留之。夜半有剝啄聲甚厲,啟視則裏胥縣役,持朱簽洶洶來拘賣酒者。公出應曰:“我店東也,有犯我自當,與某無涉。”胥役固不識公,叱之曰:“本官指名拘某,汝胡為者?”公強與俱。至署令即升堂,首喚酒家。公以氈笠蒙首,並綰登堂。令一見大駭,免冠叩首。公升座索其印去,曰:“省得一員摘印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