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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邓玉娇案”
     2009年5月10号晚。湖北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和黄德智,邓中佳3个人,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消费时,要求女服务员邓提供“特殊服务”。遭拒绝后,邓贵大拿出一沓钱抽打邓,并两次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邓用修脚刀将邓贵大刺死。
     到现在了,案子终于搞定了。邓玉娇的结果是防卫过当。又为了体现法律无外乎人情在的关系,改判邓姑娘可以监视居住,由家人陪伴她的生活。
     一个这样的案子审了将近一个月先不说,因为这个案子很明显,所以就中国的情况来说,越明显的案子,越有玄机。至少应该有故作玄机地方。
     案子审了这么长时间最终终的结果告诉我们,这是防卫过当。
     首先我想应该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一点很符合,虽然鬼大,得志还有老假使用的加害工具是金钱,当时是用一打钱砸邓玉娇。但是真正的的侵害意图是要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三个大男人和一个小姑娘之间的斗争,悬殊得显而易见。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从报纸描述上看,在鬼大变成大鬼之前,都应该是现在进行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鬼大之所以变成真鬼,是因为他是冲锋在前的。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这里意图是满满的。在三个大男人侵害面前,一个不服从的小姑娘的主要思想就是防御了。因为攻击的话是没胜算的。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我们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见义勇为而防卫过当,比之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而防卫过当的,对前者的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即所造成的重大的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别具匠心。轻微过当,则罪行轻微,处罚亦应轻微。严重过当,则罪行严重,处罚相对要重。
    
     (3)罪过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从前到后,减轻处罚的幅度乃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之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邓玉娇的刑其实还是很重,应该给与无罪。按照法律上所说的,疏忽大意的话是可以免除处罚的。此项法律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虽然我不知道是不是也遇到我一个美女对三头野兽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防卫都不是过当的。
    若是不防卫就等着被强奸,或者是轮。既然防御就要防的彻底,毕竟面前的是野兽。据说,一个人如火焚身的时候,就不再是人而是野兽,所以人们此时称之为发泄兽性。
    这样看来,邓玉娇杀死的其实不是人,而是几头动物,非国家保护动物罢了。比如鬼大,小人得志,老假。
    不过法律毕竟是铁面无私的,这就是法律。判完了,原告没发话,其他人有意见也没用。我只想说,以后谁有没踩到狗屎运的时候,遇到这样的事情,一个人面对三个人,或者面对二人,防御一定不能拿身边的修脚刀,因为那东西很容易造成防卫过当。可以拿指甲刀,指甲刀是刺不死人的。若是用刀高手倒是可以,入刀三分就行,太深就是防卫过当,那样很容易死人。
    若是真不行,那也没办法,只好被侵犯了。受侵犯之后,别穿衣服,连内裤也别穿。这样真理就彻底站在自己这一边了。因为据说真理是赤裸裸的。
    看“龙双公路又有一辆车被‘坑’了。”
    龙双公路18公里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和九台市的交界地段。桥头有个坑,5月30日上午,一辆车陷入坑内房车。据说已经翻了8辆车了。
    村民的声音:
    1去年9月份这条路修好之后路就不平。再加上各种车从上面走,坑越来越大。——世界上本没有坑,只是车走得多了就成了坑。而且是害人坑。
    2这儿应该有个限速标志,速度慢了就容易避免了。——治标不治本,速度慢只是让翻车的速度慢了。
    3九月份的时候有一个骑摩托车的司机当场丧命。——人死了,坑还在。不如让死人把坑填埋。
    4什么事情也不如把坑填平了。——这是一个老大娘说得话,大实话。
    目前交警正在调查此事。很忙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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