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36,再复“怡红小厮”   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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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押期限与释放”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说的是各个部门是怎么受理案件,才好回答你上面的问题,也来一个一二三四予以说明:
    L,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有一百二十八种《记的不太准》;检察院受理似是57种,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人员与类比掌权的企事业的头头及实际有权而犯罪的人,一句话是职务犯罪;法院自办的案件好像有是九种还是27种,记不清了,主要是自诉案件,不需要侦查取证的案子,如家庭暴力,遗弃,虐待之类。
    N,检察院与法院自己办理的刑事犯罪案的,能逮捕是要直接逮捕的。检察院有批准逮捕的权利。当然,法院也有。
    P,这才来说关押期限:公安机关办案,抓人后,就要刑事拘留,期限是三天至七天,特殊性也有半个月的,还有就是边远山区,取证困难的,经上面批准,也有廷长一个月的。就是说,拘留后,犯罪证据充分就要向检察院报逮捕,检察院认为不够逮捕,或是不逮捕,公安机关就要放人。
    Q,逮捕后,公安机关取足了证据,就把案子交给检察院,由他们向法院提起公诉,一直到法院判罪下来,是最快三个月,一般是六个月,复杂的是一年或更长。
    W,案子交检察院后,经过再三认定,若不能定罪,或罪轻,可以不起诉,就放人,当然,公安机关可监督他们,检察院的上级机关也要管的,除非是那种应当那么处理的案子。
    T,如果他的罪轻,只能判六个月,可是这审判的程序下来就是六个月,,那就是一面判,就要一面放人了。如判一年呢,那就把另半年留在看守所待满,当然有拘役所的地方,就把他送拘役所去服半年刑。
    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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