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S学院 第2章 《学生司法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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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此文的一个重要背景,可能理论性比较强和繁多,但却是此文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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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作为由教师、管理者、员工和学生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在决定其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理应由共同体所有成员在保障其个人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共同决定,这样才符合人民主权的思想。
从《学生司法宪章》可以看出,在校园司法事务委员会、陪审团的组成,听证会、陪审团审议、终审陪审团复审等工作无不体现了普通学生在校园管理中的参与地位。正如美国学者布莱克所说:“所有的公民均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政治领导人和决策的选择;个人的选择权由有效的公民自由得以保障。”
现代民主宪政的运作和发展,关键在于政治参与,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说就是民意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民众的参与程度(即多大范围内参与和在什么事情上参与)是衡量民主发展的标尺,而建立由普通学生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校园陪审团审理学生违纪案件正是赋予学生参与权,“以共同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尤其是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表示意见之机会,使人民能直接参与决策机制,实现人民直接民主。”这些民主的决策使校园的平等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趋于平等,最终确立一种公平合理的校园政治和法律秩序。
学生的参与程度是衡量校园民主发展的标尺,要实现民主,学生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学校的活动,这就是说,参与的前提条件在于学生拥有“知情权”并能充分行使这种权力。
没有什么东西比秘密和神秘性更能损害民主,公众不了解情况,所谓的学生最大限度地参与校园事务无异于一句空话,而保证学生“知情权”得以充分行使的前提条件只能是公共事务公开。公开性是民主的应有之义,“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很可笑的。}}(s1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质之一和当代司法的一项根本原则,司法公开是指司法主体在实施司法活动的过程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必须将其司法行为公开于司法参与方及社会,让其知晓和了解,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价值。
在《学生司法宪章》中,司法公开主要包括校纪校规的公开、陪审团成员遴选的公开、证据(包括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的公开、听证会过程的公开及司法决定的公开等诸方面的内容。无论从哪一方面的内容来看,学生司法程序都无不反映着司法公开的精神实质。校纪校规公开意味着司法调查官对学生指控所依据的一切校纪校规必须向全体师生公开,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公开校纪校规的影响;陪审团成员遴选的公开包括陪审团联盟成员和陪审团成员的公开遴选。陪审团联盟成员遴选面向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分别经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委员会、大学管理部门委任后担任陪审团联盟成员。
在陪审团成员的遴选中,学生和司法调查官都拥有“绝对异议权”来排除有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团候选人,以保证陪审团公平公正地工作;而证据公开则是指司法调查官必须向陪审团和受指控学生出示所有有利于或不利于指控成立的证据,这些公开的证据既能帮助受指控学生做出有益于自己合法权益的选择,又可以让司法调查官公正地实现对违纪学生的指控;听证会过程的公开是指陪审团在举行司法听证之前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将诸如听证的时间、地点、性质以及听证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和事实问题等有关听证的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以便从程序上保障受指控学生获得听证权,避免学校行政机关的态意专断;至于司法决定公开指的是陪审团对受指控学生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其公开,从而使其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例如,《学生司法宪章》规定,当受指控学生对一审的结果不服,可基于以下原因提起上诉:如重要程序错误、新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新证据、发现司法事务委员会干涉案件、部分司法调查官和司法顾问有不当行为和宪章中所保护的学生权利受到侵犯,对于上诉请求,由司法事务委员会重新组织终审陪审团重新审理。
此为美国斯坦福大学《学生司法宪章》探析——以学生权利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