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關 冠、笄之禮
加入書簽
章節字數:831
滾屏速度:
保存設置 開始滾屏
在百度找到的資料,小說裏的及笄禮純屬虛構!
一、冠、笄之禮
我國古代的成年儀禮,主要是“冠禮”和“笄禮”。所謂冠禮,是指男子的成年儀禮,笄禮則指女子的成年儀禮,囿於男尊女卑的傳統偏見,古人在言及成年儀禮時,一般隻稱“冠禮”。
冠禮素為儒者所重,“朱子曰:‘男於年十六至二十皆可冠。’司馬溫公曰:‘古者二十而冠。’皆所以責成人之禮。蓋將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者之行於其人,故其禮不可以不重”於明代萬曆、隆慶年間任過惠安知縣的葉春及,即稱其施政以四禮齊民,而冠禮位列四禮之首,並特地手定冠禮四條為鄉約,要惠邑百姓嚴格遵守。但是作為人生四大儀禮之一的成年儀禮,在封建社會後期已逐漸淡化,葉春及知惠安時,即指出當時社會上已出現了“三加不舉”的無禮現象。所謂三加之禮,乃舉行冠禮過程中的三道重要程序。據民國四年《南安縣誌。風俗誌》的介紹,古時男子行冠禮時需穿戴的服飾甚多,包托冠中、帽子、襆頭、衣衫、革帶(古代革製的腰帶)、鞋靴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頭上所戴部分,即首加之“冠中”,再加之“帽子”,三加之“襆頭”。三加之後,理發為髻,以示成人。此外,還需另起個名字,即“字”’,隻有冠而字的男子,才具備日後擇偶成婚的資格。至清代乾隆年間,各地遵行古禮不一,從各縣舊方誌中所記載的風俗來看,大概隻有安溪所行禮製較為近古:“冠昏(婚)喪祭,風俗攸關。安溪為朱子過化之區,遵家禮(即《朱子家禮》舊矣;然貧富不一,奢儉頓殊,城邑鄉村習俗,不無各別,今以冠禮言之,惟官行三加之禮為近古,若鄉村庶人,於將昏(婚)之前,隻用一加之禮,擇吉延親友之具慶者為濱相,冠畢,拜祖先、父母。是日以米粉為丸,奉祖先,饋親友。”而永春、德化等縣則“冠禮久廢”。
成年女子所行之笄禮,時間或在十五六歲時,或於訂婚以後出嫁之前,如果一直待嫁未許人,則年至二十歲時也要行笄禮。例如清代前期安溪“女子將嫁之前,擇吉行笄禮。母為主,延諸母之有德者為梳發、戴冠,加簪(笄),著嫁時服。祝詞大約以孝順宜家為勖,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