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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小課堂》——第三十二章的補充
    汗,原本想在文中把李建國公司的事說明白的,可是卻發現太占篇幅而且這問題說起來很別扭,所以新開一章節,作為第三十二章的補充。
    李建國的公司是普通合夥企業,具體法律條文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內容。
    1、 先澄清一個概念,其實文中我用的詞語不是很準確。狹義的公司僅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包括合夥企業,因為合夥企業不是法人組織。
    2、 合夥企業說白了就是大家出錢、出力、出房子、出技術等湊一起做生意,所以這種企業人合性很強,也就是說彼此的信任很重要。李建國自殺有一方麵的原因是因為對不起合夥的幾個人。
    3、 他自殺的最重要原因就是錢的問題。普通合夥企業的責任承擔問題是這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38、39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裏有個專業術語“無限連帶責任”,不和大家說太多,最通俗的解釋就是,企業欠債了,先用企業帳上的錢還,還不上了各個合夥人用自己的錢還,還到還完為止或者合夥人死了,這債才算完結。如果說合夥人在企業掙錢的時候得到的錢用於家庭開支的話,那麼還債的時候也要用家裏的錢還。
    4、所以李建國自殺的就是因為他不想給江麗和李楓曉帶來債務。
    5、周家從道義上講的確對不起李家,如果當時周立軍的爸爸沒有把錢借給李建國,也就是所謂的投資,那麼李建國就不可能去擴大經營然後又四處借錢,欠下更多的債。如果周喜平沒投資,而僅僅是幫他還債的話,那麼李建國不會自殺,也就沒有後麵的事,最多李建國和江麗離婚而已。
    以上,某不合格的法學學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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