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九回 千字序言論民權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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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回千字序言論民權
    《渤海王國憲法》一經公布,天下皆驚。一夜之間,無數人從臣民到公民,皆如醍醐灌頂,若癡若狂。或奔走相告,或苦思冥想,或大徹大悟,不一而足。尤其是序言部分,天下百姓爭先傳誦:
    渤海憲法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製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鹹遵:
    一序言
    我們認為下麵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我們深信:不知人權、忽視人權或輕蔑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序言之中,以便本序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因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就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經常針對著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
    渤海王國確認並宣布下述的人與公民的權利:
    第一條在權利方麵,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隻有在公共利用上麵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私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隻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製。此等限製僅得出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法律是公共意誌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製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麵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發布、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法律隻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製定和公布的且係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製裁。
    第十條意見的發表隻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幹涉。
    第十一條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為了武裝力量的維護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社會有權要求政府工作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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