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李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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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著網絡連接的這幾分鍾,趙明為自己泡了一杯咖啡,思緒不禁回到了四年前——
2005年10月22日,一女子失蹤,經過警方調查取證把目標鎖定在了李寶祥的身上,後來在12月6日將其抓獲,在大量證據下,李寶祥承認了他把兩個女孩碎屍並食用了一個女孩。這件事引起了軒然大波。
趙明還記得自己在那段時間很關注這件事,然而當時懷著得是好奇的心理,而現在卻是一陣陣的惡心。
趙明點開了一個標題為”錦州食人案件“的網頁,看到李寶祥曾說過這樣一段話,:一、我不是故意殺人,我掐脖子隻是防止她們喊叫,沒想到她們死了;二、我的手段不是特別殘忍,因為我肢解的是屍體,屍體已無生命、知覺,與礦石無異;吃肉隻是想嚐一嚐已無生命的肉體;三、社會危害性不是極大。並一再稱自己很愛她們。
趙明胃開始一陣陣的收縮了,他趕緊跑到衛生間,把自己中午吃下去的東西吐了出來,這才感到舒服一點。
回到辦公室,趙明強打起精神繼續看下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寶祥於2005年10月8日1時許、10月20日20時許,以打電話方式將錦州市某歌廳內的服務人員陳揚、王英分別約至家中嫖宿。後采取用手捂嘴、掐扼頸部等手段將二人殺死。之後,被告人李寶祥用自家菜刀、剪刀、鐵錘等工具將屍體肢解,將部分人體組織、骨骼焚燒、扔棄,部分人體組織被其食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寶祥無視國家法律對公民生命權的保護,在與二被害人嫖宿後因故產生殺人動機,采用捂嘴、掐扼被害人頸部的手段致二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關於被告人辯解稱其不是故意殺人、其掐二人脖子誤致人死亡一節,因李寶祥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其對用力掐扼他人頸部能致人死亡後果的出現應當明知,且對二被害人均反複實施捂嘴、扼頸等行為,直至二人死亡,可見其對死亡的結果持積極追求的態度,故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關於被告人李寶祥辯解稱自己的手段並不殘忍、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並非極大一節,經查李寶祥殺人後又用菜刀、剪刀等器具對被害人的屍體進行肢解並碎屍,此後又對部分人體組織予以噬食,足以表明其作案手段凶殘,情節極其惡劣,且其連續行凶、碎屍、噬食人肉,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極為嚴重,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故對被告人的該項辯解亦不予以支持。綜上,被告人李寶祥連續故意殺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利,且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足以表明其對刑法所保護的人的生命權的公然蔑視與違反,也足以表明其主觀惡性極深,且其行為、後果已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故應依法予以嚴懲。依法於2006年3月23日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寶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後李寶強在2007年5月份,終於執行了死刑。
趙明看完之後,心中仍舊很是疑惑:“為什麼會夢到他?為什麼會在2年之後夢到這些?”
有些謎題,注定沒有謎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