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內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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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天,香港的天空很藍,溫度也很舒適。市民們如往常一樣,匆匆地踏上了上班、求學之路。就是在這麼一個溫馨祥和的上午,身背多項重罪的周天同被警車押送,前往著名的香港高等法院!
目前,香港警方和廉政公署就周天同涉嫌的多項罪名的取證工作已經進行完畢,並將周天同交由律政司落案起訴。如果說內地的審判很注重程序,那作為踐行普通法的香港就更加注重程序了。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在正式公開審理之前,法官要召集各方進行聆訊,這個聆訊隻允許訴訟當事人參加,也就是大家關起門來協商一下開庭的相關事宜。
在很多案子,聆訊可能要進行大半年甚至更久。但是就周天同一案的聆訊,估計一天就能完成。曹敬義和古子翔穿著黑色法袍,拖著一個小箱子進入法庭。丁昌華和古子翔也一樣,他們穿著一樣的衣服,邁著鏗鏘的步伐進入那神聖的法庭。期間,他們在路上相遇,彼此間隻是有禮而尷尬地點了點頭。
隨後,警方將身穿西服的周天同帶到了法庭。整個法庭的結構跟港劇描繪的差不多:以法官席位為中心,左邊是疑犯欄,右邊是陪審團席,隻是現在是聆訊階段,陪審團不能參加。然後,正前方左側是控方席位,右側則是辯方席位。而後麵,就是旁聽席。
由於是在聆訊階段,所以一切都顯得很輕鬆,控辯雙方都無需戴假發。但是,作為法官,還是要戴假發的。不一會兒,身穿雙肩黑、身前紅的法袍的法官步入法庭,他很友好地說:“Goodmorning!好,人都到齊了,現在我們開始吧。”
法官名叫詹天翔,他是主審刑事案件的法官。他看向周天同:“周天同(被告起立),控方指控你幹犯一項串謀、唆使謀殺罪;一項意圖謀殺罪;一項煽動罪;一項製作偽造文書罪、一項使用偽造文書罪,一項在銀行薄冊等作出虛假記項罪,一項輸入未列倉單貨物罪;一項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兩項向代理人非法提供利益罪。共十項罪名,你清不清楚?”
“清楚。”
詹天翔接著說:“好,現在請控方就上述罪名列出證據。”
“法官閣下。”宋鵬站了起來,說道:“首先,就第一項:串謀、唆使謀殺罪,控方提出的證據有:被害人鄭成的舉報錄音資料一份、鄭成的死亡證明一份,罪犯羅敏誌的法庭判決書一份,涉案電話卡一張及電話通話記錄一份。證人方麵,控方證人有羅敏誌和洪剛。(言畢就坐)”
“被告、辯方,你們對此有什麼意見?”
“沒有意見。”
宋鵬重新站起來,再次說道:“第二項控罪:企圖謀殺罪。控方提出的證據有:香港警務處香港島總區大樓前的監控錄像;羅敏誌以及多名警員的救治記錄;電話卡一張及電話通話記錄兩份。控方證人有:疑犯趙明、洪剛、以及受傷警員龔佳佳。”
“被告、辯方,你們有沒有什麼意見。”
“有!”古子翔站了起來:“法官閣下,罪犯羅敏誌能夠接受審判,證明他的傷勢不會影響法庭審理的公正性。但是,證人龔佳佳恢複得怎麼樣?她的傷勢會不會影響到她作供?辯方要求控方,提供醫院方麵的證明,證實龔佳佳在身體方麵有足夠的條件上庭。”
詹天翔點了點頭,對檢控官說:“同意。控方,屆時請你們提供證人龔佳佳的身體報告。”
“明白,法官閣下。”宋鵬接著說:“第三項控罪:煽動罪。控方提交的證據有,電話錄音資料兩份,證人孟強、洪剛,以及林婷。”
“法官閣下!”古子翔又站了起來:“該電話錄音,是由證人洪剛放入被告周天同的臥室當中的,而且是由北城警方通過搜查查獲。辯方認為,證人的行為侵害了我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庭裁定該證據不合法。”
“控方,你們意見如何?”
“法官閣下,我們反對!”宋鵬對辯方說:“證據合法與否,是取決於取證,並不取決於取證以後將證據放置何處。而且,北城警方搜查該證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的,有當地檢察院頒發的搜查令,開庭的時候,控方可以當庭展示。”
古子翔的反駁還算較輕的,一切都在宋鵬他們的意料之中:“針對於製作偽造文書以及使用偽造文書兩項罪名,控方提交的證據是從速達集團及港仔集團搜集得來的財務報表及虛假合同,證人分別是林富偉,和遠程作證的蘇練鴻。”
“被告,辯方,你們意見如何?”
“沒意見。”
接下來,就都是這些流程。對於在銀行進行虛假記錄罪,控方的證據是從歐倫銀行搜集到的相關書證,外加林富偉這個證人。對於兩項向代理人非法提供利益罪,針對的就是林富偉和蘇練鴻。
至於“輸入未列入倉單貨物罪”,其實就是走私。這個罪名可厲害了,呈堂證供是三名證人,外加上萬桶石油。當然,隻是照片和勘驗筆錄。然後就是“處理可公訴得益財產罪”,也就是洗錢罪。洗錢這種東西很玄乎,沒人能徹底說得準,得讓先讓陪審團相信那些錢是贓款,然後才證明是周天同做的。這個罪名的難度相當大,控方的證據是錄音材料,從港仔集團及速達集團搜集來的財務資料及合同,即便過去的材料被銷毀了,目前搜集到的物證都是海量。另外就是關鍵的證人,林富偉、蘇練鴻,外加詹浩政。
“法官閣下!”古子翔再次表示反對:“詹浩政等人作為香港警察,在泰國曼穀並無執法權,所以他們在與我的當事人的會麵錄音,充其量應該算是私人錄音行為,不能作為執法證據。同時,詹浩政等人在未經我當事人的許可,擅自錄音,侵犯我當事人的隱私,所以詹浩政等人與我當事人會談的證據,不應該作為證據提堂!”
“法官閣下!”宋鵬拍案而起,詹浩政他們在曼穀那邊錄下的錄音,可是關鍵的物證!他說:“法官閣下,即使警員詹浩政在曼穀沒有執法權,但是控方認為,詹sir他們是在公共場合進行錄音的,並沒有侵犯對方的隱私,所以該項證據的取得並無違法。”
古子翔直接回懟:“法官閣下,根據我當事人的口供,當時我的當事人在酒店開了一個包間專門談生意,和詹浩政等人的會談亦在那裏。所以辯方認為,這個包間的空間,實質上是屬於我的當事人的私人空間。在進行會談之前,我的當事人亦在征求對方意見後,提出交出手機等錄音錄像設備。而詹浩政等人在答應交出手機之後,依然保留微型錄音設備,屬於偷錄。因為我們沒辦法保證,沒有執法權的他們,有沒有懷著其他目的進行錄音。所以,請法官閣下排除該項物證。”
詹天翔點了點頭:“這項證據排除,不得作為呈堂證供!”
怎麼樣?很無奈對不對?可是丁昌華和宋鵬隻是感到有點遺憾,並沒有任何的無奈甚至氣憤。因為,英美法係的國家和地區,非常重視程序的公正性!至於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就要辯證看待了。
至此,控方列舉證據環節進行完畢。注意,隻是列舉證據,不是正式開庭的舉證。詹天翔整理了一下相關文件後,問道:“法庭已經選好本案的陪審團成員了,但具體什麼時候開庭呢?”
“法官閣下,控方已經做好準備了,隨時可以開庭。”
這個問題沒有多少爭議,早開庭晚開庭都一樣:”法官閣下,本案涉及的財務、合同報表及數據眾多,為了保證公正,辯方建議押後一個半月審訊。”
“一個半月後?”詹天翔撥弄了一下桌麵上的日曆,他回複道:“可以!預計庭審時間為兩到三天,控方有沒有問題?”
“沒有!”
“辯方呢?”
“沒有!”
下麵可謂是進入聆訊階段最核心的環節了:既然一個半月後才審訊,那這一個半月的時間裏周天同去哪呢?是送去羈押還是保釋?
對於這個問題,由辯方先發言,曹敬義緩緩地站起來說:“法官閣下,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我的當事人有權向法庭申請保釋。我的當事人提出,願意交出所有的旅遊證件,並上繳一千五百萬港元作保釋金。我的當事人保證,對於法庭或警方以及ICAC的傳召,他可以隨時應召。”
“控方,你們意見如何?”
丁昌華站了起來,他的態度傻子都能猜出來::“法官閣下,控方反對被告保釋。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1)和(2)。被告周天同被指控多項罪名,其中有幾個罪名的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我們有證據證明,周天同涉及走私罪行,就算他交出旅遊證件,都完全可以通過非法途徑離開香港。最後,至於辯方提出的保釋金。控方有一組數據想供法庭參考:根據警方查明,周天同涉嫌走私石油的船隻中,有近兩萬桶石油,平均一桶石油按一桶最低一百美元計算,兩萬桶石油的價格,最起碼一千二百萬港元。船上有很多其他的貨物,均為合法進口,利潤最起碼有八百萬。控方指控周天同涉及的洗錢罪行,經查明,涉案金額超過十億元!所以,這些保釋金,周天同本人完全可以放棄。所以,控方懇請法官閣下,不要準許被告保釋。”
“法官閣下。”曹敬義說道:“我的當事人持有一間大公司,就如控方所說的,經濟實力很龐大。一方麵,公司有很多員工,很多事務要等著處理。而且,控方對我當事人的指控僅僅是指控,法官大人,你認為我的當事人有可能會放棄多年打下的江山而棄保潛逃嗎?另一方麵,法官大人,我的當事人的妻子患有嚴重的腎病,需要人照顧,所以請法官大人批準我的當事人保釋。”
丁昌華忍俊不禁:“被告的代表律師,我要提醒你,速達集團位於北城,你是想讓被告離開香港嗎?這與你們所說的交出旅遊證件相互矛盾啊。其次,被告的妻子林婷,是本案的重要證人之一。她在此前已經獨自乘坐飛機抵達香港,並受到香港警方的保護。這證明她的身體沒有辯方所說的那麼差,而且,作為被控串謀謀殺的疑犯,我不認為周天同能比警方更好地照顧林婷女士。”
“法官大人,雖然速達集團在北城,但不代表他本人一定要前往北城。現在是大數據的時代。。。”
“辯方!”詹天翔打斷了他的話:“這裏是法庭,不是商界,如果管理一間公司不應在這裏討論。即使被告涉及嚴重的侵害人身罪行,無論他管理什麼公司,都沒有安全重要。所以本席宣布,被告周天同還押候審!本案押後一個半月審訊!”(敲下法槌)
眾人起身,向法官鞠躬。就這樣,內庭聆訊結束了,等待著周天同的,是正義的審判。其實,控方有理由相信,周天同這些年因走私得來的黑金,不止十億!不然,他也不會三番五次地雇凶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