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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被判為死刑的犯人,除了重要罰犯(如欽定要犯)或在非常時期(如戰爭中)應立即處決之外,一般經有司備案審理並報請朝廷批準判為斬罪的犯人都要在獄中關押,到一定的時候才能處決。
    執行死刑的時間,從古至清代一般都定在秋後。
    《左傳》中就有“賞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說法
    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現一派肅殺之氣,此時行刑,正是順應天道肅殺之威。
    曆史上,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行刑的具體月份,各代的規定稍有差別。
    西漢時規定在十月以至臘月間,一到立春就決不能再執行死刑。
    明代規定執行死刑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後至秋分以前處死刑者,杖八十。
    唐代也曾規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間處決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也有一定的限製。
    如唐代規定,在大祭日、致齊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斷屠日月3、二十四節氣、假日以及下雨為未晴的日子,都不得執行死刑。
    明代規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的,加上二十四節氣日、雨未霽,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閏月的全月。這樣的除來除去,一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數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體時辰也有規定。
    若白天行刑必須等到午時,若夜間行刑必須等到天明,這在各代是通例。
    斬首的地點和執行其他死刑一樣,一般都在市朝。
    從春秋時起大多如此。凡將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斬首,就在朝門外
    如北宋時在汴京(今開封)五朝門
    明清時在北京午門;凡將普通死囚斬首,就在街市進行
    對某一城市來說,行刑的地點有時是固定的,有時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斬人,常在菜市口。有據傳說,清代蘇州斬人常在五故天亮時,在平時較繁華的街道上執行。市民得知要在這街上殺人,都事先出錢賄賂劊子手,如果誰家不出錢或出錢教少,劊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鋪前麵行刑,這家人就會覺得十分晦氣。
    執行斬首必須有監斬官,這也是自春秋時就有的成規
    監斬官可以由原審理此案的官員擔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別的官員擔任。
    監斬官在規定的時間之前,把囚犯從監中提出來,帶往刑場,監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規定。
    如南北朝陳時規定,死囚將被處決,押送時要乘露車(車上不能施用遮蔽,如同現在所謂的敞篷車),戴三械(即項械、手械、足械),加壺手,到達刑場後去掉手械及壺手,時辰一到即行刑。
    古時還規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書寫在手械上,讓人們一目了然,周朝時就有這規矩,叫做“明梏”4,後世一直沿用。明清時時是把一塊寫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後,俗稱“亡命牌”,這和“明梏”的意義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場後,按規定要給犯人吃一頓酒飯,這時不準將犯人塞口堵耳,不準遮蒙犯人麵目,要允許犯人的家屬和他訣別。監斬官要親自觀察犯人的家屬會見情形,判斷這犯人的真假,由此“驗明正身”,否則容易出現差錯。
    中國的酷刑可以分為三種:死刑、刑罰和刑訊
    死刑可以分為18種:淩遲、車裂、斬首、腰斬、剝皮、炮烙、烹煮、抽腸、剖腹、射殺、沉水、絞殺、毒殺、火焚、釘顱、活埋、食人和其他!
    而在所有這些死刑中,最有魅力而有最講究技術的非淩遲莫數。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淩遲或者類似淩遲的方法在中國古以有之。南朝宋後廢帝劉昱(字德融,南朝宋皇帝。明帝長子,472年
    即位,在位五年,驕暴無比,一日不殺人,就悶悶不樂,後被蕭道成殺死,死時十五歲。)就曾經親自把人割殺。但淩遲作為正式的死刑手段一般認為是在五代時代開始的。陸遊就曾經說過: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陵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尤存。”應該說在當時淩遲已經是一種非常藝術的殺人方法了!
    淩遲在宋代通稱為剮。由於宋代使用淩遲之刑較為常見,所以民間在對仇人進行報複雪恨時,也仿照作為官刑的淩遲把人臠割至死。《宋史·刑法誌》規定,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
    至於淩遲的刀數早期的已經沒有記載了,有記錄最早的為元代!元代執行淩遲,把犯人零割120刀,現在看來相當的少,無論動手的還是觀賞的顯然是無法盡興的。到了明代,則有了明顯的進步,明代執行淩遲時零割的刀數遠遠超過前代。明代有兩次胡大明淩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禎時的進士鄭曼耳。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雲:“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4200刀,鄭(從曼從耳)3600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裏記劉瑾被剮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3357刀,因為監斬官之一,刑部河南主事張文麟筆錄了整個過程:依律,劉瑾被判淩遲3357刀,分三日割完,第一天先剮357刀,割至10刀,一歇一吆喝,這主要是怕犯人昏迷。當犯人蘇醒後再割第二個10刀。第一日刀數割完,天已黃昏,把劉瑾押回監中,鬆綁,劉瑾醒來,居然又吃了最後一頓晚餐,整整喝了兩大碗稀粥!翌日繼續用刑,鑒於昨日劉瑾大喊大叫,泄露的不少宮中禁密,遂往他口中塞了一顆大核桃。依舊是割10刀一歇一吆喝,誰知割了數十刀後,劉瑾氣絕,未能割足三日。當然即使犯人以死,剩下的還是要割的!
    車裂!簡單的說就是用動物把人分屍。在中國車裂一般是牛或馬!在國外也有類似的刑法,使用的動物還有駱駝和大象等!事實上很少順利的把人分開!曾經有記錄某人被分三次,頭兩次犯人關節韌帶全斷,但肢體就是不斷,不得不用刀把四肢稍微切出切口,第三次才成功。
    車裂的曆史比淩遲更長!《周禮·秋官·條狼氏》就有記載:“誓馭曰車擐。”這個車擐其實就是車裂。之後,無論是前漢、後漢,還是三國時,車裂之刑一直施行不絕。據記載,北齊時死刑分為四等,最重的就要用車裂。北周時死刑分為五等,第五種為車裂。這都是朝廷明文規定的正式法律。到遼以後,車裂就基本看不到了(遺憾)。
    斬首,沒什麼說的,就是砍頭!在各種死刑中藝術性算是比較低的,但是技術要求並不低!生手或外行根本不可能順利的把頭砍下來!曾有記載,一個劊子手連砍17刀犯人的頭才被砍下來!需要說明的是,斬首雖然比較常見,但其曆史並不很長,在秦代才有斬首的記載,不過當時的斬首指的是腰斬。秦以後斬首才逐漸普及。
    周代的死刑有車裂、斬和殺三種。其中的“斬”就是腰斬。P春秋、戰國時的史籍中,寫到將人處死,多是指腰斬。腰斬,顧名思義,是從腰部把人斬為兩截。刑具最初用的是斧子及木砧。隨著“技術的進步”,慢慢起用鍘刀和鍘床。由於人的腰部沒有什麼太重要的器官,所以犯人一般要慘叫30到60分鍾才死,所以這是一種比較輕鬆而賞心悅目的死刑方法!
    剝皮是死刑中技術要求比較高的,甚至比淩遲還要高。和其他死刑一樣,剝皮的曆史也是很長的,在三國時期的吳國就曾經實行過剝皮,但在明代以前,剝皮一般指的是剝人的麵皮。當然,剝皮是死刑中比較有觀賞性的,曾有人把犯人剝皮後讓他跳舞以欣賞。到了元,有了把整張人皮剝下來的刑法,而在明朝剝皮十分普及,據說明朝大將藍玉就是被剝皮的,張獻忠攻占成都的時候還看見過藍玉的皮附著在神像上,供在城門。
    1。普通刑案和吏案一般均在當年秋後問斬;
    2。有謀反、弑父、弑君、通敵等十惡不赦之罪者,斬立決(立即執行);
    “淩遲處死”不是“緩期執行”,而是用十分殘酷的手段使受刑者在行刑後不立即死去,而讓其痛苦地慢慢死去;如千刀萬剮,油烹,五馬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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