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清廷如何對治下的官員宣旨定罪?以清宣宗道光時期黃河決口案為例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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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史遇春
    一
    清宮戲很多,宣旨定罪的場麵也不少。
    戲裏看熱鬧,那麼,戲外的門道,又有多少人看過,又有多少人知道呢?
    戲畢竟是戲。
    那麼,真正的清代宣旨定罪場麵究竟是什麼樣子呢?
    這裏,就以清宣宗(愛新覺羅·旻寧)道光(公元1821年~公元1850年)時期高家墊黃河決口一案為例,說一說清廷宣旨定罪的過程和相關事件。
    通過對這個記載的講述,讓大家看一看清人對朝廷宣旨定罪場麵。
    讀清人筆記,孫靜庵(生平未詳)在《棲霞閣野乘》卷下有《道光甲申高家墊河決案》一節,本篇即據此成文。
    甲申年(即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十一月,氣候異常,狂風大作,天色灰暗,暴雨傾注。因為這樣惡劣的天氣,最後導致黃河在高家墊十三堡潰堤決口。
    結果,洪澤湖水暴漲,傾瀉而出,淮陽的兩個郡,遭受嚴重的水災。二郡轄內的民眾,幾乎都成了水中的魚鱉,生命和財產損失巨大。
    清宣宗道光帝對發生水災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異常震怒,特別委派大學士汪廷珍、尚書文孚領銜,前往江南查辦這一次黃河決口中,相關官員的失職、瀆職情況。
    關於這一案件,簡單查閱《清史稿》,亦有記載。
    在《清史稿》卷三百六十三·列傳一百五十《文孚傳》中,相關文字如下:
    “四年,仁宗實錄成,加太子太保。南河阻運,詔責減黃蓄清;至十一月洪湖水多,啟壩而高堰、山盱石工潰決,命文孚偕尚書汪廷珍馳往按治,奏劾河督張文浩於禦黃壩應閉不閉,五壩應開不開,湖水過多,致石工掣塌萬餘丈,請遣戍伊犁;兩江總督孫玉庭徇隱回護,交部嚴議。”
    先需對這段記載稍作解釋:
    所謂“四年”,即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
    這一時間與筆記作者所記,完全一致。
    十一月,也與筆記作者所記吻合。
    查辦案件的領銜者為文孚、汪廷珍,也與筆記相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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