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扼脖還是窒息((4)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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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清醒地意識到自己在被人謀害時,一定會為了延長生命而努力。如果此時心髒在跳動,搏鬥過程產生的硬傷會產生大量溢血或皮下出血,如果心髒並未跳動,雖然也會產生一些硬傷,也會有出血現象,由於失去血液的推動力,使得這種出血現象不太明顯。想象一下,當水龍頭被關掉,打開花園裏的水管,此時你隻能得到一點失去了力量的流動水,雖然水量很少且沒有高壓的驅動,但水仍然會往前流動;如果水龍頭處於打開狀態將水管突然打開,水的主動壓力會迫使水噴射而出。”沈淵說道,“死者眼瞼下的傷痕是由於心髒那個相當於水龍頭的泵開關被凶手死死地關上而形成的。”
    因此,沈淵認為,真正的死因是窒息而不是扼殺。
    他認為,殺人方法就是將凶手將手放在死者的嘴和鼻子上,同時坐在受害者的胸部,這樣就阻止了受害者的呼吸。胸前的痕跡應當是受害者睡衣上的紐扣受到向下的壓力形成所致。
    高天睛去掉死者衣物上的紐扣,與胸前的痕跡進行了比對,發現死者留下的紐扣痕跡的確與睡衣上的紐扣相吻合。沈淵推測的過程為,發現第一次在茶幾旁扼殺被害者未獲成功,凶手進行第二次謀殺時突然改變主意了,采用了窒息的方式謀殺了被害者。改變主意的原因可能是凶手覺得用包尼龍繩的紙袋扼殺有些麻煩或者正如丁威所說其扼殺力度不夠。
    劉誌偉自然不認同沈淵的分析和推測,說道,“如果真如你所說的凶手是捂住嘴和鼻子窒息死亡,說明力的作用點就在嘴和鼻子上,也就是說頸部沒有相應的作用點,那麼,頸部的斑點該如何解釋呢?”
    “你質疑得沒錯,單純性窒息死亡的話,頸部的確看不到出血斑點的存在。但我的分析並沒有否認凶手有扼脖行為,畢竟脖子上的扼痕依然存在。另外,窒息過程中,被害者並不是立即死亡,在漸漸失去生命的過程中受害者同時在不斷地掙紮。被害者在掙紮過程中,壓力會自動地傳給脖子,脖頸上同樣可以產生出血斑點。”
    關於這一點,劉誌偉再也找不出更好的理由來反駁。
    此外,解剖屍體時,在屍體的眼皮下和頸部收集到有數團蠅卵。
    考慮到頸部有明顯的扼殺痕跡,劉誌偉僅對受害者的頸部和胃部進行了解剖。解剖頸部,主要是取得是扼殺後的病理學證據;解剖胃的目的,主要考慮是否可以用胃內容物推算死亡時間。我們吃進的食物90%要花兩至三小時從胃中排出。因此由死者胃內的食物狀態,可以判定是否為進食幾個小時後死亡。有時根據食物的特征還可判斷在什麼地方吃的飯。解剖的結果僅隻發現一點未消化完的蘋果渣和一條可能來自果肉裏的很細小的蟲子。
    所有這些蠅卵和蟲子被保存在一個小小的瓶子,由丁威轉給沈淵。
    在這次案子中,凶手與被害者認識,凶手殺人動機目前不明。這是大家一致的看法。
    關於受害者的資料,目前查到的是這樣的:受害者大約三十五六歲的年齡,個子一米六二,體重75。3公斤。屍體是在長沙市南郊一棟獨立的樓房發現的。一個人獨居,經營著一家足浴店。死者叫阿霜,是楠木縣濟州鎮人。在離高鐵站大約兩個公共汽車站距離的地方,開了一家規模有二十來個員工的麗足足浴店,是個在性方麵極為開放的女人,情人頗多,最早是在一家酒廠上班,與一位工人結了婚,後來酒廠生意不好後到長沙縣一招待所當了服務員,被一位叫陳歡的房地產商包養了起來。包養事件直接導致她跟老公離婚。陳歡是一個有妻室的人,但妻子一直未能生育。陳歡包養的最初目的想讓阿霜能為他生個小孩。為此,陳歡不但為了她在長沙南郊買了一塊地建了一棟樓房,還開了一個麗足足浴店送給她去經營和打理。阿霜的老家在湘南濟州鎮,家裏有一個行動不便的母親。還有一個長期在外打工的妹妹,叫阿霖。她和妹妹阿霖之間關係不好,兩人之間沒有來往。案子發生後,公安方麵聯係不到阿霖。母親被接到長沙公安局確認屍體之後就住在了阿霜所住的樓房裏。母親對女兒在外麵的情況一概不知,不過每個月她會接到兩個女兒寄來的共三千塊生活費。
    報案人是租住在受害者隔壁房的一位中年女子,叫劉曉琴,在阿霜經營的一家足浴店上班。阿霜是她的遠房親戚,也是她的房東兼老板。阿霜平時喜歡和不同男人來往,平時足浴店的瑣事如收錢、記賬都是叫劉曉琴幫著管理。在受害者失蹤之前的一些日子,劉曉琴幾乎每天能見到阿霜出去買菜、逛街,一周之內偶爾會看到她去店裏一兩次。但後來大約有好幾天未見到她,以為是出去旅遊去了,或者新結識了哪位男人,一起出去玩了,所以沒怎麼放在心上。但後來足浴店來了一個新人,需不需要錄用需要經過阿霜同意。這時打她手機才發現她手機能打通,但一直沒有人接。於是,她向附近的沙露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民警到房屋門前,發現沒有人開門,便強行破了鐵門進去,結果發現阿霜倒在大廳門邊死亡多時了。大廳的門是由室外進入室內的必經之道,案發之時門未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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