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關 之關於唐朝初期貨幣消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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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建立初期,一枚足值五銖錢重4克,每鬥米合今7.8市斤,
以唐前期最低糧價米鬥兩錢計,每克銅幣可購米0.98市斤,每文通寶可購米3.9市斤。
銅幣一個稱為一文,100個銅幣為一錢,十錢為一兩銀子,十兩銀子為一金。
還有一種是1000文為一貫
下麵是盛唐時期的物價:
米一鬥:約20文錢
白麵一鬥:37文
生絹一匹:470文[最常用的布料]
火麻布一匹:400文[常見中高檔麻布]
細綿綢一匹:1880文[高級綿織物]
粗棉布一匹:440文
紫熟綿綾一匹:2640文[高級絲織品,可能為三品以上官員官服的原料]
絲割一匹:1440文[中等絲織品]
棉鞋一雙:27文
細鞋一雙:100文[估計是絲綿鞋]
鋤一個:50文[鐵或鋼製的農具]
镔鐵橫刀一口石鉸:2000文[貴重的镔鐵刀器]
梓霸刀子一镔劍:200文[含镔鐵甚少的刀器]
普通鋼或鐵質刀:75文左右
波斯公駱駝一隻:15510文
突厥敦馬一匹:9400文
普通母馬一匹:4320文
細健牛一頭:4200文[高等公牛]
次健牛一頭:3200文[次等公牛]
中等酒:約為150~300文一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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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按:史籍所記古代物價,一般以糧價為主,而且隻記極貴、極賤之特殊情況。現從史籍中摘錄有代表性的物價,以資參考)
唐高祖武德二年(618)米(斛)80000-90000錢(王世充統治的東都情況)
唐太宗貞觀元年(627)米(鬥)絹一匹(關中、山東情況)
唐太宗貞觀四年(630)米(鬥)3-4錢(此錢為開元通寶)
唐高宗永徽五年(654)粟(鬥)2。5錢
唐高宗永淳元年(682)米(鬥)400錢(關中水、旱、蝗、疫、兩京間死人相枕於路)
唐中宗景龍三年(709)米(鬥)100錢(關中饑)
唐玄宗開元十三年(725)米(鬥)15錢(關中價);米(鬥)5錢(青齊錢)
唐玄宗開元二十八年(740)米(斛)不滿200錢(絹每匹價與斛米價相同,此為唐中葉兩京一帶正常物價)
唐肅宗上元元年(760)米(鬥)7000錢(關中價)米(鬥)1500錢(江南價,此時史思兵尚在作亂)
唐代宗廣德二年(764)米(鬥)1000錢(關中缺糧)
唐德宗興元元年(784)米(鬥)1000錢(關中旱蝗的情況,江東豐收無此高價)
唐德宗貞元三年(787)米(鬥)150錢;粟(鬥)80錢)(關中價)
唐德宗貞元八年(792)米(鬥)150錢(江淮價)
唐憲宗元和六年(811)米(鬥)2錢(天下大熟)
唐僖宗中和二年(882)米(鬥)30000錢(黃巢在長安,被圍,缺糧)
後唐明宗天成二年(927)粟(鬥)10錢(時中原饑困,北方蔚、代等地糧價獨賤)
(貞觀)元年,關中饑,米鬥直絹一匹。
又《新唐書》卷五一《食貨誌》說:
貞觀初……絹一匹,易米一鬥。
又吳兢《貞觀政要》卷一《政體》說:
太宗自即位之始,霜旱為災,米穀踴貴。……是時自京師及河東、河南、隴右,饑饉尤甚,一匹絹才得一鬥米。
又同書卷六《奢縱》說:
貞觀十一年,侍禦史馬周上疏陳時政曰:“……往者貞觀之初,率土霜儉,一匹絹才得粟(兩唐書《馬周傳》均作“米”)一鬥。……”(《舊唐書》卷七四《馬周傳》,《新唐書》卷九八《馬周傳》,《唐會要》卷八三及《通鑒》卷九一五同)
又陸贄《陸宣公翰苑集》卷二二《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說:
武德年中,革車屢動,繼以災歉,人多流離。貞觀之初,薦屬霜旱,自關輔綿及三河之地,米價騰貴,鬥易一縑。道路之間,餒殍相藉。(《全唐文》卷四六五同)
總之,唐代由開國到貞觀初年,約共十年左右(618—627),因為連年征戰,農產失收,物價都很昂貴,這是我們可以斷言的。
唐初物價的上漲時期,到貞觀初年即已停止。及貞觀三四年,物價便作急劇地下降。這次物價低落的時間,一直到高宗麟德三年為止,約共三十八年(629—466)左右。
這時期物價所以大大的低落,主要因為物品供給的增加。曆史上有一段故事,可以證明唐太宗對於生產事業的注意。《舊唐書》卷三七《五行誌》說:
貞觀二年六月,京畿旱蝗。太宗在苑中,掇蝗咒之曰:“人以穀為命,而汝害之,是害吾民也。百姓有過,在予一人。汝若通靈,但當食我,無害吾民!”將吞之。侍臣恐上致疾,遽諫止之。上曰:“所冀移災,朕躬何疾之避?”遂吞之。是歲蝗不為患。(《唐會要》卷四四及《新唐書》卷三六《五行誌》略同)
這麼一來,由於政府的注意與努力,生產事業自然可以大加發展。結果,農產連年豐收,自足以促使物價的下降。
複次,自唐高祖武德四年起,政府又努力於幣製的改革,把隋末的劣錢廢棄不用,而代以品質較好的開元通寶錢。《舊唐書》卷四八《食貨誌》說: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銖錢。武德四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
又《新唐書》卷五四《食貨誌》說:
武德四年,鑄開元通寶。徑八分,重二銖四參,積十錢重一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錢的成色提高了,價值自然上漲,物價遂相反地下跌。
由於上述的原因,貞觀年間,物價非常低廉。就米價來說,每鬥隻賣錢四五文,或甚至兩三文。《貞觀政要》卷一《政體》說:
至貞觀三年,關中豐熟。……又頻致豐稔,米鬥三四錢。行旅自京師至於嶺表,自山東至於滄海,皆不齎糧,取給於路。入山東村落,行客經過者,必厚加以供待,或發時有贈遺。此皆古昔未有也。
又《通鑒》卷一九三說:
是歲(貞觀四年)天下大稔,流散者鹹歸鄉裏,米鬥不過三四錢。
又《新唐書》卷五一《食貨誌》說:
至(貞觀)四年,米鬥四五錢,外戶不閉者數月,馬牛被野,人行數千裏不齎糧,民物蕃息。
又同書卷七九《魏徵傳》說;
帝(太宗)即位四年……米鬥三錢。
又《陸宣公翰苑集》卷二二《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說:
太宗躬行儉約,撫養困窮。……是以至誠上感,淳化下敷,四方大和,百穀連稔。貞觀八年以後,米鬥至四五錢。俗阜化行,人知義讓,行旅萬裏,或不齎糧。
又《通典》卷七說:
自貞觀以後,太宗勵精為理。至八年九年,頻年豐稔,米鬥四五錢,馬牛布野,外戶動則數月不閉。至十五年,米每鬥值兩錢。
以上是貞觀年間米價低廉的情況。複次,其他農產品,如菽粟等,價格也很低廉。《舊唐書》卷七八《高季輔傳》說:
時太宗數召近臣,令指陳時政損益。季輔上封事五條……又曰:“……今畿內數州……菽粟雖賤,儲蓄未多。……”
其中關於粟的價格,《貞觀政要》卷六《奢縱》說:
貞觀十一年,侍禦史馬周上疏陳時政曰:“……自五六年來,頻歲豐稔,一匹絹得十餘石粟。……”(《舊唐書》卷七四《馬周傳》,《新唐書》卷九八《馬周傳》,《唐會要》卷八三及《通鑒》卷一九五同)
又《通鑒》卷一六九載貞觀十五年八月:
乙巳,上謂侍臣曰:“朕有三喜一懼。……此年豐稔,長安鬥粟直三四錢,一喜也。……”
由此可知,史家盛誇的貞觀之治,在消費者的心目中看來,的確是值得謳歌的黃金時代。
以上是貞觀年間物價下落的情形。其後,唐高宗即位,物價也是一樣的低廉。《通鑒》卷一九九說:
是歲(永徽五年)大稔,洛州粟米鬥兩錢半,杭米鬥十一錢。
這種物價低廉的情況,到了麟德年間(664—666),仍是一樣。《舊唐書》卷四《高宗紀》說:
是歲(麟德二年)大稔,米斟五錢,<麥牟>麥不列市。
又《通鑒》卷二○。一麟德二年十一月丙寅條說:
時比歲豐稔,米鬥至五錢,麥豆不列於市。
又《通典》卷七說:
麟德三年,米每鬥折五文。
綜括上述,我們可知,太宗在位的大部分時間,以及高宗在位的上半期,一共三十多年,由於錢幣的健全,及農產的豐收,物價曾經長期地下降。
一般看物價往往看米價,但唐代實際交易,往往使用絲織品。這或許也有銅錢鑄造不多的原因,也有很多其他的因素。
,政府也用法律形式予以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其中行濫指“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狹指“絹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滿五十尺,幅寬不充一寸八尺而賣”(《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在國家法律中對紡織品的長短規格有非常詳細的規定。開元八年又重申紡織品“好不過精,惡不至濫,闊者一尺八寸,長者四丈。”(《新唐書》卷五七《食貨一》)
唐律規定:“行利贓重者,謂賣行濫,短狹等物,計本之外,剩得利者,計贓重於杖六十者,謂準盜罪。一尺杖八十,一匹加一等。計得利一匹一尺一上,即從重科,計贓累而倍並販賣者,亦如之,謂不自造作,轉買而賣求利,得罪並同自造之者;市及州縣官司知行濫情,各與造賣者同罪,檢察不覺者,減兩等,官司知情及不覺,物主既剔,各須類而倍論。”(《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
紡織品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初唐的均田製度,規定了相應的租庸調製,規定:“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新唐書》卷五七《食貨一》。)調和庸所征收的基本都是紡織品。據統計:天寶中,全國賦稅收入,包括租庸調、地稅、戶稅“歲計粟則二錢五百餘萬石,布絹綿二千五百餘萬端屯匹,錢則二百餘萬貫”(《通典》卷六《食貨六》。)
以上折合絹共計4146萬餘匹(其中粟、布、錢值3295萬餘、綿絹851萬餘)絹綿占全部收入的20。5%,若考慮:1、錢200萬餘係戶稅,實際主要納實物,其中有相當部分為絹帛。2500萬餘石粟中,包括地稅1240萬餘石和租粟1260餘萬石,二者幾乎各占一半,無論地稅還是租粟折納絹帛的數量也很大,所以,加上折納,絹帛當占1/3左右。可見絹帛等絲織品是唐朝財政收入的一大組成部分,也是絲織品貨幣化的一大表現。據《通典》記載:“當時州縣殷富,倉庫積粟帛,幼以萬計,楊釗奏請所在糶變為輕貨,及征丁租,地稅皆變布帛輸京師;屢奏帑藏充物,古今罕儔。”(《通典》卷六《食貨六》。)
紡織品還在流通中起著一般等價物即貨幣的作用。一般認為證據在於《開元二十年九月十九日敕》中規定:“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用錢,深非道理。至今後,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治罪之。”(《唐會要》卷八八。)在這裏,紡織品具有和錢同樣的地位。在開元二十二年十月六日敕中,紡織品的地位又提高了:“貨物兼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敝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後,所有莊宅口與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帛等,期於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唐會要》卷八九。)
作者閑話:
以上,大家可以了解下噠のω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