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十四)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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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結夥盜墓多年。每次得手,一起估價後,坐地分贓,過後不悔。
販賣所得銀兩,均存儲其中一人所開銀號。
一日,銀號掌櫃者見一同夥存大量金銀,猜其撿漏,告知另一同夥。
此後,三人估價時,兩人喑地結盟,故意壓低所盜財物價格數倍。三人平分後,兩人又差人低價回購之,售後平分利潤。二人存銀增,而一人減。
又盜多年,三人金盆洗手。擬用所得金銀投資轉做正行。
國家規定正行生意須兩人結夥,三人中,兩人均願同一人共事,而棄曾經盟友。
人雖不明其中緣由,但也歡喜。
此人身兼兩職,人財兩得。發達後,終棄另外兩人而成首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