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SIN 106、第三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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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整一個月過去,王健仁就像一顆掉大海的沙子,消失得無影無蹤,看著從湘西遠道而來的雙眼哭腫的王家兩老,還有稚嫩的弟弟王健義,嚴靖曦不知怎樣安慰,春節時一家樂融融圍著爐子吃團年飯的情景還曆曆在目,如果卻生不見人死不見屍。
剛開始時礙於喬烈兒搭的關係網,警方也努力查過一段,由於王健仁那天貼小廣告走過的地方實在太多,從城中心到城鄉結合部,從河的北岸到河的南岸,很多地方沒有安裝天眼,線索就這樣中斷了,也許失蹤的人實在太多,王健仁失蹤的事漸漸被遺忘了,盡管後來喬烈兒托關係去催促了幾次,還是被搪塞回去,一個小小的法醫沒有多大的權力,人家也犯不著給麵子,事情就這樣被擱置下來。
地球沒了誰都可以轉,人活著生活便要繼續,嚴靖曦情緒低落了一段時間後又開始回歸他的精英狀態,最近接那樁官司也準備開庭審理。
法院,民一庭。
書記宣讀完法庭紀律後,眾人依次入席。
原告的律師嚴靖曦站起來陳述:“我的當事人,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汪彩嬌與許俊於20XX年X月X日結為夫婦,在未經汪彩嬌的同意下許俊善自把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被告人馬麗嫦,自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6月12日一共轉賬累計82萬元,現代表我的當事人向馬麗嫦提出訴訟,要求償還非法所得的財產。”
被告人代理律師李峰:“我的當事人馬麗嫦跟許俊在天仙閣酒店相識,許俊告之他是單身的,這是給馬麗嫦的生活費,男朋友給錢女朋友天經地義,我的當事人屬於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就是沒有過錯的第三人,根據民法通則裏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況下,不能以你們雙方之間有什麼約定或者其他來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利益衝突的情況下首先要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所以馬麗嫦無需要返還許俊贈與的82萬財產。”
“天仙閣是酒店還是夜總會,你比我更清楚。”嚴靖曦薄唇微微向上翹,“這到底是男女朋友關係,還是情人關係?相信被告心裏很清楚,不能算善意第三人。”
“審判長,我反對!”被告的辯護律師提出抗議,“不能僅憑相識場所來推斷男女雙方的關係,這是非常武斷的想法,嚴重損害我當事人的利益。”
“反對有效。”審判長花玲向原告方律師嚴靖曦提出警告,“請原告律師注意。”
“我的當事人汪彩嬌在20XX年7月期間發現許俊和馬麗嫦的不正常關係,許俊也承認了他與馬麗嫦是情人關係,考慮到馬麗嫦沒有外出工作,沒有經濟收入來源,於是贈與了大量財物給馬麗嫦,被我的當事人發現後,許俊深感後悔,寫下悔過書,保證以後不再與其他女子保持不正當情人關係。”
審判長接過嚴靖曦提交的“悔過書”,的確筆跡清晰地寫下“保證以後不再與其他女子保持不正當情人關係”,許俊也當庭承認了“悔過書”是他寫的。
被告的辯護律師李峰辯解道,“悔過書不能證明我的當事人知道許俊已婚。”
被告席上的馬麗嫦指著許俊大聲嚷道,“他說他離婚了。”
審判長花玲敲了一下法槌,“請被告注意。”
“贈與發生期間,汪彩嬌和許俊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雙方並未提出離婚。”嚴靖曦繼續說道,“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顯然許俊贈與82萬給馬麗嫦是未經得他的妻子汪彩嬌的同意,這份財產處置是不合法和無效的。”
“這82萬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的辯護律師李峰舉證,“這是轉賬交易記錄,根據銀行提供的開卡人資料,那張卡是屬於許旺貴的,因此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許旺貴是許俊的父親,這張銀行卡雖然以許旺貴的名義,但是8年前已經交給許俊夫婦共同使用。”嚴靖曦向審判長提交了“公證書”和“書麵答辯”,“審判長,許旺貴未能出庭作證,這是經公證後的書麵答辯。”
審判長花玲仔細閱讀了答辯書,許俊的父親,銀行卡的所有者許旺貴通過書麵答辯表示,許俊將夫妻雙方共同奮鬥所得的財產偷偷贈與馬麗嫦,給家庭造成極大損害,兒子讓深感愧疚,馬麗嫦應將巨款返還給汪彩嬌。
突如其來的許旺貴答辯書,讓被告方措手不及,就連許俊也不知道他的父親會出麵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