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SIN 63、林華坤案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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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市人民法院。
雙方進入白熱化的辯論階段。
原告辯護律師陳秋嬈,“郭誌超於20XX年3月20日20點30分在Z市教育東路權記砂鍋粥店用酒瓶襲擊林華坤,造成林華坤腦震蕩,證據確鑿,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被告辯護律師嚴靖曦豎起手指說道:“第一,我的當事人並沒有攜帶任何傷及器械進入權記砂鍋粥店;第二,林華坤曾經傷害過我的當事人身體,在粥店言語上刺激和中傷的我的當事人,致使郭誌超作出不理智的行為。屬於過激反應,不能構成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罪主體要件是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告辯護律師打量著被告人郭誌超,“被告年滿十八歲,案發當天狀態清醒,經法醫鑒定沒有精神病史,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在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對被害人林華坤的身體造成傷害。”
被告辯護律師嚴靖曦數著手指頭,“故意傷害罪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是不是?”
原告辯護律師點頭表示同意,“是的,本案已經構成林華坤輕傷。”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嚴靖曦揚了揚手中的醫學鑒定報告,“林華坤隻是輕微腦震蕩,根本算不上輕傷。”
原告律師陳秋嬈微微側頭盯著嚴靖曦,“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算不算輕微刑事案,這點還有待商榷。”嚴靖曦把郭誌超的病曆交給法警,“審判長,林華坤於是20XX年1月24日強行侵犯了我的當事人郭誌超,我的當事人在無法申訴的情況下才作出不理智的行為。”
“無論我的當事人在此案前作出任何違犯行為,並不能作為洗脫被告犯罪行為。”陳秋嬈攤了攤手板,“更何況僅憑病曆無法證明我的當事人侵犯了郭誌超。”
“那個死人灌醉了我,強做了那些事!”郭誌超因為激動而臉色泛紅,指著林華坤罵道,“害老子住了三天醫院,用酒瓶砸你已經算便宜你了!”
不該說的都全說了,嚴靖曦狠狠地剮了郭誌超一眼,手指在唇前劃過,做了一個“閉嘴”的動作。
“一夜夫夫百夜恩。”林華坤陰陽怪氣地說道,“那天你不是爽死了麼?今天反過倒說老子強你了,還砸了老子的頭,這筆賬看我怎麼跟你算!”
“你TMD渾蛋!誰爽,你說誰爽了!”郭誌超激動得幾乎要撲出被告席,法警死死地按住他。
“說你啊!郭誌超,我說的就是你!”林華坤撫著纏著白紗布的額頭,“哎呀,好疼!說不定有什麼後遺症,你砸鍋賣鐵也得賠我錢。”
“我呸!”郭誌超朝著林華坤的方向吐口水,“賠你老母!”
兩人你一言,我一語,法庭上對罵起來,嚴靖曦無奈扶額,頭“突突”地痛。
“嘣!嘣!”審判長敲響了法槌,“被告人和被害人,法庭不是市場,不是你們罵街的地方,初犯訓誡,再犯可以向你們提出訴訟。”
審判長肅起臉掃視了兩人一眼,兩人終於閉嘴,“休庭後作出宣判。”
經過這一鬧,嚴靖曦的心已經冷了半截,意興闌珊地等著宣判結果。
不出他所料,審判長宣判郭誌超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一年,駁回賠償林華坤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66萬元,判決最終賠償金額為三萬六千元,十五工作日內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嚴律師!”婦人肥碩的身軀堵住了他的去路,“我要立即上訴!”
“在沒有新的證據之前,不建議上訴。”
“我兒子可不能坐牢。”婦人一把鼻涕一把淚抱怨道,“你是怎麼當律師!”
“沒有哪個律師能包打贏。”嚴靖曦越過她走出幾步停了下來,漆黑眸子從眼角流轉到眼尾,“二審是終審判決,在沒有新證據前貿然提出上訴是不理智的。”
嚴靖曦的手插在褲袋裏頭,拾級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