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SIN 35、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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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市區級人民法院。
花城銀行的代表律師駱雲星站起來宣讀起訴書,“被告人阮儉生,男,現年44歲,漢族,家住天靜區長青路25號303房,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阮儉生共拖欠信用卡欠款本息490904.56元未還,透支時間已經超過兩年,經銀行多次催收仍不歸還,存在蓄意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銀行的合法權益,構成違約。”
被告律師嚴靖曦站起來進行陳述,“200X年4月8日,我的當事人阮儉生先生填寫信用卡申請表,向原告銀行申領普通信用卡,經銀行審批信用額度5萬元。之後,銀行係統將我的當事人評級為白金客戶,單方將信用額度提升至50萬元,然而我的當事人與銀行當時簽訂的信用卡領用合約裏,並沒有寫明銀行可自動為持卡人提升信用額度,銀行在信用卡業務經營中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
審判花玲宣布,“法庭進入辯論階段。”
“審判長,這是200X年4月8日簽訂的合約。”嚴靖曦呈上信用卡申領合約。
審判長花玲接過細看裏麵的確沒有提及到允許銀行可自動為持卡人提升信用額度。
原告律師駱雲星舉了一下手,“雖然合約沒有注明,但是花城銀行的曾發過短信通知客戶調整額度,在額度調整後被告阮儉生並沒有表示異議,視同承認合約修訂生效。”
“我反對!”嚴靖曦辯護道,“所謂的調整後不反對就表示同意,前提條件是我的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但是我的當事人自始至終並不知道,請問阮儉生先生是你什麼時候知道額度發生了調整?”
“收到法院傳票時。”阮儉生捋一下黑痣的長須,“調整額度的短信完全沒見過,我一直都不知道他們調整了額度,平時就是刷卡,收到催款就還款,絕對不是惡意透支。”
“審判長。”嚴靖曦舉了一下手,“我要求原告提供曾發送相關短信給阮儉生的證據。”
審判長花玲看向駱雲星,“原告是否能提供相關證據?”
“審判長,無法提供。”駱雲星心裏想道,三年前的短信記錄,銀行早就清空了,“雖然合約中沒有注明允許銀行自動為持卡人升級,但我們有交易事實根據,這是阮儉生信用卡的交易記錄。”
原告律師駱雲星把一疊銀行打印出來的交易流水賬通過法警交給審判長花玲。
阮儉生看著那疊厚厚的交易記錄,吞了一下口水。
“阮儉生先生。”駱雲星轉向阮儉生,“發生了這麼多筆的交易,你不可能不知道吧?”
“不知道很奇怪嗎?”阮儉生旋著無名指的金戒指,“我好忙的,刷了哪張卡怎麼記得,你們一直沒催款,突然說我欠了四十多萬,兩年後突然告我惡意透支。”
“這裏花城銀行發出的緊急止付通知記錄。”駱雲星把記錄呈給審判長,“在這兩年期間,花城銀行多次發出緊急止付通知,而阮儉生一直都沒有理會,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提出訴訟。”
“我的當事人並不是不理會催款通知,而是根本沒有收到。”嚴靖曦呈上被告阮儉生兩年來9份租賃合同,“由於阮儉生先生這兩年期間經常搬家,很多郵件都無法及時收到,銀行也沒盡到確認客戶是否收到催款通知書的責任。”
“惡意透支包托多卡透支和異地透支。”駱雲星說道:“多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向多家銀行提出申請,多頭開戶,持卡人還舊透支,出現多重債務,導致無力償還,根據銀聯記錄,阮儉生向六家銀行申領了信用卡;異地透支是指持卡人利用信息不能及時彙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的現狀,肆意透支,有理由相信阮儉生為了躲避而經常搬家。”
“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製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麵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在這兩年期間阮儉生先生換了6份工作,搬家是為了離上班地點更近,原告憑自己的意願揣測我的當事人搬家的目的是不合理的。”嚴靖曦拿出六張信用卡,“關於一人多卡,是因為銀行職員都有信用卡攤派任務,為了幫助朋友、親戚完成任務,多開幾張信用卡是人之常情。”
辯論後休庭十五分鍾。
法庭重新開庭,審判長花玲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活動進入下一個程序,即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時將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現在宣判,請全體起立。”
駱雲星和嚴靖曦相互對視了一眼,誰勝認負,馬上見分曉。
“阮儉生惡意透支罪名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10萬~100萬元數額巨大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判處阮儉生有期徒刑6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審判長花玲敲法槌:“現在宣布閉庭。”
“嚴靖曦,你不是說沒問題!”如果不是法警按住,阮儉生一定衝上去來一招“農夫三拳”,臉上黑痣的須因為激動而顫抖著。
“阮先生,我會盡快搜集新的證據提出上訴。”嚴靖曦趕緊收拾東西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