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  單位倫理的禁忌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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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位因維權被炒的工會主席唐曉東,終審敗訴。(據《新京報》2008年12月22日)
    眼見得這位工會主席的一係列遭遇,根子就在於替工人出頭維權,各方博弈的結果,“出頭的椽子先爛”,讓懲罰落到了這位打了幾年官司的人身上。
    終審法院的判決,按道理也沒有錯,因為唐曉東的被開除,直接原因不是此前的維權,而是維權後複職的“嚴重失職”,但是為什麼偏偏唐曉東在複職後不久就“嚴重失職”,企業有無涉嫌報複,說不清道不白。
    對唐曉東來說,更加嚴重的問題是,鑒於先前維權的經曆,很可能不會有公司接納他,收拾行李準備找工作的他,前程大為不妙。
    公民維權之難,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單位層麵上存在一種不成文的禁忌,那就是但凡“內部人”出頭,照例會遭遇嚴酷的對待。假如有人自己遭遇不公平待遇,自己為自己維權,哪怕一哭二鬧三上吊,單位的領導都可以理解,雖然多數情況也無法解決,但隻要不鬧得太大,多半不會遭到嚴重的打擊報複,有時候,如果恰好成本不高,時機適當,加上領導心情不錯,還可能真的給你解決了。
    如果有外麵的人插手維權,記者、律師、NGO組織什麼的,領導也很頭痛,但外麵的人遏製起來難度比較大,所以盡管頭痛,也往往無可奈何。
    一般來講,單位領導最討厭也最痛恨的是內部不相幹的人出頭說話,就像唐曉東這樣,當年有些工人未簽勞動合同,沒給加班費,在企業領導看來,幹卿底事,要你這個工會主席出頭?而且還把事情鬧到外麵都知道,不僅讓企業損失了錢,而且損失了麵子。這種事,無論哪個單位、企業事業,領導都煩,煩透了。
    單位有單位的倫理,這是一個研究企業文化的人都知道但卻不能點破的事實。在所謂單位倫理中,最核心的內容,就是不能容忍害群之馬。
    所謂害群之馬,不是指那些在業務上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害者,甚至也不是那些貪汙受賄、損公肥私之輩,一般專指那種替人出頭、跟領導為難的人。在古代,作為親民之官的縣令,最痛恨的人就是替人打官司的“訟棍”,還有那些替民眾說話的民間精英,或早或晚,都要找茬給收拾了,收拾不了,在他們看來,就是隱患。
    一個工會主席,為自己的會員維權,看起來理所應當。但是,這種事情,在中國一向都行不大通,替工人維權,就等於站在了企業的對立麵,企業自然不能容忍。這種事,如果私下裏暗中交涉,也許企業還可以容許,但是像唐曉東這樣公開發文,在企業看來,等於內部人反叛,因為盡管唐是工會主席,在企業看來,也是自己的員工。
    雖然說,在理論上工會是為工人說話的組織,但落實在具體的單位裏,每個工會都是單位領導的一個輔助組織,做點福利和娛樂活動還可以,幫助領導解決困難更好,但如果替內部員工維權,就大逆不道了。
    說白了,單位是不大能夠允許自己內部出現員工自己的組織的,那豈不等於出現了另一個權力中心?隻要有人犯了此禁忌,那就等於是所有單位的領導的公敵,走遍天下,也別想有人會接納他。隻有這樣,才能維持單位的“安定團結”,將任何來自下麵的挑戰,都消滅在萌芽裏。單位裏的個人維權,成不了氣候,而別人幫忙又被嚴懲,因此,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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