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亂七八糟的故事  第十四章 欠款   加入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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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和B是很好的朋友,年輕的時候就認識了。
    當時B做了別人的小三,A有老公,也有情夫,所以兩個人算是臭味相投。
    A急著用錢,B慷慨地拿出了六萬塊給她,沒有讓她寫借條。
    陸陸續續還了一陣子,還欠四萬。
    她們算了總賬,A很自覺的給B寫了借條,之後B和那個男人分手,去了廣州。
    時間一晃就是十年,期間A手頭寬裕的時候,就往B的銀行卡裏存錢,一共還了一萬六,銀行單據A沒有保存。
    一天,B從廣州給A打來電話,兩個人算了賬,明確了下欠數額應該是兩萬四,B讓A盡量早點還錢,A同意了,當時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
    過了不久,A接到法院的傳票,B委托了代理人拿著原始的借條到法院起訴了A,要求A償還四萬元本金及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A蒙了,沒想到自己那麼信任的朋友居然會來這麼一手。
    她寧願多要一萬六,而不怕失去一個朋友嗎?
    但B就是這麼做了,接受調解唯一的條件是要A還四萬。
    這個條件等於不同意調解。
    沒有銀行單據,A敗訴了。
    沒有財產可供執行,B照樣拿不到錢,同時還失去了朋友。
    為了那一點錢,失去朋友也在所不惜嗎?
    原來她們之間的友情,淺薄得可悲。
    (非天使:這篇文拿來普及一個常用的法律知識,抨擊人類的友情。這是我的一個案件,我是A的律師。其實本不該敗訴的,但我的辯論觀點沒有被法官采納。法官依照自己的理解自己說了算,民事案件就是這麼可怕。這個案件如果想勝訴,就得找到銀行單據,當時去銀行查詢過,卻查不到記錄。另外,我認為她們寫的借條隻是個形式,本質其實應該是欠條,畢竟庭審的時候對方代理人也承認,兩個人是算過賬之後才寫的借條。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麵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簡單的說,就是借條沒有訴訟時效,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過了兩年,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本案就是這樣,她們寫的借條其實是欠條。但法官沒有采納我的觀點,是收了錢還是怎麼,不得而知。當事人本應上訴,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糾正的,可她為了節省訴訟費及律師費,沒有提出上訴。這是一個典型的錯案,當事人卻不聽我的建議,讓我非常鬱悶。律師可以素質低一點,法官不能,因為法官的無知會造成當事人更大的損失。但現今社會卻恰恰相反,很多法官都沒有係統學習過,執業律師反而是學術型的。沒通過司法考試的法官統統應該下崗才對,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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